我于2006年与公司签有合同,合同上约定,养老与医疗自行缴纳,年底拿缴纳的发票到公司按基数报销。直到2007年,公司才为当地员工办理保险,但是之前的保险,一直没有为我们缴纳。现公司与我们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要求公司将之前的社保给我们补交。请问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