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不成功,迟到一个半小时,然后公司旷工一天处理.

因去医院产检发信息给部门主管请假二小时,当时没有请假条,早上9.36到公司后没有打卡,因有事没有及时补请假条,但摄像头可以看到我上班的时间.半个月后补请假条,行政经理不同意 .现公司以旷工一天处理.扣三天工资..我刚怀孕二个半月,辛辛苦苦上班.我真的很郁闷,想请问一下.公司这样能孕妇合理吗?
公司还没有有薪产假,年假.真是不想去跟他们扯这些..这福利没有就算了.连最基本的都没有.真是有点气愤.

你好,我就我知道的给你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有特殊的保护,对于孕期保护,《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的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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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19
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正常的产检,可凭医院证明获得带薪假期。

请注意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条文最后一句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2个回答  2012-03-19
当然不合理,这也违反了有关劳务合同的有关规定,不过你自己也有过错,只是你公司罚的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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