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没有房产证怎么更改名字

如题所述

农村宅基地没有房产证更改名字的方法如下:
1、确认土地证和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应以户口本或有效身份证明为依据,在当地土地局或房管局申请更正;
2、户口本上无曾用名或无法证明同一人时,应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并以此证明办理更改;
3、土地证和房产证名字不一致且非同一人时,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
4、农村宅基地无房产证的,应补办手续,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发放房产证。
宅基地权属登记:
1、宅基地权属登记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行为;
2、宅基地权属登记需要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或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3、宅基地权属登记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最终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4、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未登记可能会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
5、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完成后,相关部门会出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以证明权属变更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更改名字需核对土地证与房产证名字一致性,不一致时依据户口本或身份证明在相关部门更正;无法证明同一人时须开具身份证明;名字不一致非同一人时,申请变更登记;无房产证的,应补办并申请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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