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违法改造哪个部门管

房屋违法改造哪个部门管

       房屋的改建、扩建或重建等,应当事先得到审批,取得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从业务上讲,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都是主管部门;从目前的行政执法体制观察,各地作法不一,违法建筑,也归属城管部门或当地基层政府或部门,如乡镇政府,街道办的管辖范围。现在各地一般都成立了专门的“打违办”,可以向其反映情况。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1、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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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0-09
1988年2月,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实施了《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原则》,该文件规定,对于违章建筑,在时间上的处理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1984年颁发的,各地制定和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后之分,因此,各地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
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于时限以前的,可以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从严处理。
在地域界限上,凡是影响近期规划建设或城市发展的重要地段,违章建筑从严处理,其他规划发展地区可以放宽。
凡是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当从严处理,反之可以适当放宽。
参照以上原则确定从宽处理的范围,只要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 ,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并发给产权证书。
被拆迁人在产权实践中如果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依法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后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主管部门确认所有权,经处理承认合法建筑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给予补偿。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认定和处理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职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没有职权认定拆迁范围内的范围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因此如果范围拆迁主管部门认定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系违章建筑而不能提供有关规划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时,被拆迁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认定。
在当前的拆迁实践中,有的地方将被拆除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未经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认定为自建房,但是对这些自建房,一般情况下均裁决不予补偿。
但是,在一些大城市里,自建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民的居住困难问题,这些自建房基本上都是未经规划许可在自家院里的空地上新建的,因此如果这些自建房没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话,被拆迁人可以依照前文所述诉请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后或者取得补偿,或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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