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一男子当街杀害女子,警方称「人已抓获」,案件后续进展如何?

如题所述

这简直是残忍至极,当街行凶不说,事后竞还如此无人性的毁坏遗体,简直毫无人性可言了。从事件经过来看,男子就是要致女子于死地,一路持刀追砍,捅了数十刀,倒地后继续捅刺,直至被害人死亡。足以看出男子杀人的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般对于因家庭纠纷等原因引发的杀人犯罪,如果行为人平常表现良好,又自首坦白,加之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最高法相关纪要,并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男子行凶后主动等待警方到来,束手就擒,构成自首。如果男女双方又是因感情而起纠纷,按理本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男子杀人手段实在太过残忍,并且是当街公开场所残忍行凶,影响极其恶劣。因此,哪怕有自首等从宽情节,对其亦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男子基本上活不了了。



本案行凶的最震惊的部分在于凶手对被害人剖腹。这个行为如何评价要具体来看:

如果被害人是因为被剖腹而死亡,这个行为属于杀人的手段行为,并不单独定性,对男子仅以故意杀人定罪。

如果男子是在已经将被害女子杀死后,出于发泄情绪等目的,专门去对女子遗体实施破坏,这就构成另一个新的罪名———故意毁坏尸体罪。

《刑法》三百零二条规定: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种情况下,对男子就要以故意杀人和故意毁坏尸体两罪并罚。当然最终合并执行,仍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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