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存在的问题

如题所述

一是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完善。由 于尚未建立统一信息查询和审核系统,各网贷平台借贷信息无法互通,既影响贷款效率,也影响贷款质量,甚至导致一人多贷、注册多账号来骗取贷款情况的发生。 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已将小贷公司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其完善征信系统的监管对象中。但是,P2P网络借贷并没有被纳入监管范畴。相 对于国外成熟的网络信贷纯中介平台模式而言,由于规则缺失,国内迅速发展起来的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无原则无底线地对投资者承诺资金安全,且不论网 贷平台自身是否具有担保的资格。即便网贷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也可能出现因杠杆过高和相互关联导致风险暴露和损失。
二是组织机构存在缺陷,交易机制也有漏洞。网 贷平台风险理念不同,会导致平台风险意识的差异。这使风险意识较弱的平台公司组织机构不够完善,甚至没有设立风险评估或者法律合规部门,对投资人造成巨大 的风险。网贷平台的创设者职业素质的良莠不齐,是当前P2P平台存在组织缺陷的主要原因。交易机制是P2P网贷业务的核心,良好的交易制度可以避免出现或 减少很多风险点。交易机制设定不合理,就会出现投资的信用判断失误,导致出现坏账和投资者的损失等问题。
三是风险管理简单化,内控机制未建立。目 前国内大部分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手段仅仅停留在线下征信、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提取风险金等相对单一的办法,尚未建立起风险的量化指标体系和风险的动 态评估系统。由于P2P网贷处于行业的起步阶段,采用的风险管理手段简单化,零散化,缺乏更多系统、科学的风险管控方法。只有建立在完善的公司治理基础上 的具备严密的内控组织,独立的业务部门,清晰的职能分工,完善的会计控制体系,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合理的业务集合制度,有效的员工管理制度,先进的信息 化管理系统,才是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网贷平台显然不具备。
四是IT系统不牢靠,信息安全无保障。目 前很多从事P2P行业的从业者既非来自金融机构,也非来自互联网行业,没有自身的技术力量及核心技术。而在互联网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可知的一些因素,这就使 得它的信息有可能被泄露,对此还缺乏有效的防范手段。
最后,法律体系不完备因此导致监管主体不到位。到 目前为止,国内对于P2P的定义、准入、信息披露等都处于立法的空白境地。我国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和司法借鉴只有《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根据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网络借贷平台的接待活动属于民间借贷,而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银行基本利率的4倍。但现实情况中超过的比比皆是,这些行为没有被有效的纳入监管框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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