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是纯非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并持有三级《残疾人证》,只有符合户籍地申请廉租房(应为“公共租赁住房”,下同)条件的,才能申请廉租房的;其中对于以“退役军人”和“残疾人”的名义的优待,仅限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的的待遇。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网页链接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网页链接第七条规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