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交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保障水平偏低、激励性不强、制度转移衔接问题缺少具体规定、基金保值增值形势严峻等问题,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障标准、完善激励机制设计及转移衔接的制度规定、扩大基金投资渠道,以期制度能够顺利推广,并有效实现其预定目标。
一、参保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区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2、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未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对象);
3、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4、具有市区户籍。
三、新参保人员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
4、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须提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保、缴费时间、办理方式
1、采用一年一缴的方式。
2、每年的5月1日至6月20日为参保缴费时间。
3、续保人员:2008年或2009年已参保(按年缴费的)人员,先到劳动保障所办理选档手续后,随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养老手册》)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到原选定的银行缴费。
4、补缴人员:2010年到达60周岁,需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参保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前一个月到镇(街道)保障所办理补缴手续后,随带《养老手册》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到选定的银行缴费。
5、享受缴费补助人员: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困难人员,市社保局每年根据市残联和市民政局提供的信息,按最低档缴费标准直接纳入当年度参保范围,个人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如补助对象要求选择其他档缴费标准,则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如次年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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