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关于合同法

郑先生是外地人,大学毕业后留在南京发展。经过几年的打拼,手头有了一些积蓄,准备与女友步入婚烟的殿堂,遂打算购买一处二手房作为其新房。两人积极寻找合适的房源,看中一套房子后,拿出全部的积蓄凑足购房款。但是好景不长,郑先生某天下班回家时偶然听见邻居说刚刚购置的新房卧室曾死过两人,顿时惊出一身冷汗。而其妻更是经常噩梦绵绵,导致精神衰弱。郑先生以卖方欺诈为由,要求退房、还款。房子的原主人最后只好承认,他知道这房子的情况可能让人不舒服,可当时没有当回事,再说郑先生当初也没有仔细询问,所以对这一情况忘记向郑先生说明,这是他的疏漏,但仅仅愿赔偿损失,坚决不同意退房。郑先生随即诉至法院以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合同。请问郑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11-12-01
  不能得到支持,因为:
  1、合同依法生效,无法定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针对本案,可能有人要问:原主人隐瞒房子中曾死人的情况,现在造成郑先生及其妻子心理不适,精神紧张,不能适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我认为对此应当这样理解:
  1、房子中以前发生过什么,并如实告知购房者,这不是售房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售房者只要确保房子质量达标,手续合法齐全,且双方就价款达成一致即可,所以不应说原房主“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另外,郑先生本意就是买房,所以“违背真实意思”也不成立。
  2、郑先生主张撤销的理由不充分。心理不适,精神紧张仅是他与妻子自身的心理状况,不能因此就否定合同的效力,那是不是发现房子风水不好是不是也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呢?这明显不利于经济流转的稳定性。
  如果房地产商建楼时不慎发生事故导致工人坠楼死亡等事件,那是不是整栋楼都不要卖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