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新颖性的原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查新的“新颖性” 与专利审查的“新颖性”的差异

  由于我国查新工作起步于申请专利以及评审国家发明奖所需的专利审查,所以查新中的新颖性与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注:后者被称为“抵触申请”)。

  正确理解《专利法》中的“新颖性”的定义,关键在于正确把握“三个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其他方式公开”。关于“出版物公开”下文将做介绍。 “使用公开”是指,由于使用导致一项或者多项技术方案的公开方式,或者使公众处于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方案的状态的公开方式。“以其他方式公开”主要是指口头公开,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或电视等能使公众了解技术内容的方式,其他还包括公众可以阅览的展台展示、柜窗放置的情报资料及直观资料等。

  查新与专利审查在目的、性质、时间界定及公开方式界定存在以下差异:

  (1)专利授权的目的是“专利权保护”,科技查新的目的可能是多样的,有可能是为了科技成果鉴定;有可能是为了申报各种奖励;有可能是为了科技评估;有可能是为了科技立项;还有可能是科技工作者希望通过查新了解国内外有无相同或者类似研究,……,由此可见,专利审查与科技查新在法律地位与功能目标上均不同。因而科技查新的新颖性也就不像专利授权审查那样,要求申请人提供严谨、完整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以应付可能发生的侵权诉讼或专利争议需要;当然也不要求查新委托人在委托时使用类似“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使用的法律语言来描述项目的主要技术特征(请求保护的范围)。

  (2)由于专利保护的时间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受专利审查程序的影响,因此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判断的时间界定较为复杂,除实际“申请日”外,还包括“优先权日”、“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6个月)”等项规定。查新中的“新颖性”判断的时间界定简单地规定为以“查新委托日”为界限。

  (3)由于查新是以文献作为依据,因此,在查新中,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方式只有出版物公开。对在国内外公开使用的同类成果,如未能通过相应文献来证实其属于相同成果的,不影响新颖性。因此,在《科技查新规范》中“新颖性”的定义为:

  新颖性是指查新委托日以前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由《科技查新规范》中的新颖性的定义可以看出,“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并不影响查新项目的新颖性,只有“出版物公开”才会影响查新项目的新颖性。

   二、出版物公开

  通过出版物公开的科学技术内容被认可为查新意义上的“现有科学技术”。
  出版物包括各种印刷及打字的纸件,例如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利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小册子、产品说明书等,还包括采用其他方法制成的各种有形载体,如用电、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种缩微胶片、磁带、光盘、机检数据库等。随着互联网络传媒的发展和不断规范,网络资源也正在成为查新可利用的重要资源。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
  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有没有人阅读过、查新委托人是否知道均无关紧要。
  出版物的公开日期,以其第一次印刷日为公开日,如果印刷日只写明月或者年的,则以所说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当年12月31日为公开日。

  产品目录或一份仅报导了某种成功,而未公开其实质性科学技术内容的报导资料,本身不构成现有科学技术的一部分,但可作为进一步索取有关详细科学技术资料的信息线索。

  具有准印证号的内部刊物、增准字号的正式出版物的增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订或赠送的内部刊物、已被主要检索工具收录的内部刊物,可视为公开出版物。

  鉴定报告、评估报告、验收报告、项目检查报告等资料在成果未公开的条件下,处于保密状态,不属于公开出版物。然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协议或者规定,泄露了机密,导致科学技术内容公开见诸出版物,则这些科学技术也就成为现有科学技术的一部分。

  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现查新咨询专家(是指为查新机构提供查新咨询服务的,最接近查新项目所涉及的科学技术内容的专家即同行专家)掌握有查新检索所未掌握的相关科技成果信息。其中,部分是因查新所依据的文献信息滞后性或检索疏漏所致;另一部分是因“文献评价”的客观性,不允许引用各类未在出版物公开的成果报导所致。对于前者,是应当着力改进的;而对于后者,则属正常情况。

三、查新新颖性的判断原则

  对于查新来说,项目是否存在新颖性的判断原则如下:

1. 相同排斥原则
  同样的项目是指科学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项目。在查新中,对“同样的项目”采取“相同排斥原则”。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均与现有科学技术相同,那么,该项目缺乏新颖性。反之,则新颖性成立。

2.单独对比原则
   所谓“单独对比原则”是指应当将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与每一份对比文献中公开的与该查新项目相关的科学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份对比文献内容的组合进行比较。

3.具体(下位)概念否定一般(上位)概念原则
  在同一科学技术主题中,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即可使一般(上位)概念的查新项目丧失新颖性。例如,对比文献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查新项目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具体(下位)概念的查新项目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献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查新项目丧失新颖性。

4.突破传统原则
   “突破传统原则”通常用于数值范围的判断,主要是指:若在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某个数值范围是为了告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应当选用该数值范围,而查新项目却正是突破这种传统而确立该数值范围。那么,该项目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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