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的协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Association for Underdeveloped Regions in guangdong
简称:AURGD
第二条:本会是由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省级地方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致力消除贫困,推动协调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辅助政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扶贫开发,促使扶贫开发的社会效益与投资回报的双赢,实现扶贫开发的发展实践、理论研究和中介服务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推动扶贫开发再上新台阶。
第四条:本会由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主管,在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严格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扶贫开发协会职能定位、工作方向、方针任务的指示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省委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省农业厅(扶贫办)省民政厅(民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充分运用协会机制,发挥自身特点与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扶贫活动,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我省省情的扶贫开发新路子。
﹙一﹚开展扶贫开发资金技术信息服务。
本会通过开发扶贫,多渠道筹集国内外扶贫开发资金,帮助引进技术和人才,运用国家优惠政策,促使社会资源与自然资源的有效结合,促使发达市区与欠发达的山区市县和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的紧密合作,立足建立长效脱贫机制,实现互利合作双赢。
组织珠三角发达市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参与山区市县扶贫项目的开发。引导港澳台、海外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通过资本运作渠道,引进国际资本投入扶贫开发项目。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 实现扶贫与开发资金来源的社会化、多元化和国际化。
﹙二﹚按照省委省政府“双转移”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及省府办《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市和山区市县对口帮扶实施意见》,重点推进产业转移与开发扶贫。以经贸协作为主要形式,配合政府实施“双转移”的发展战略和“整村推进”的扶贫计划、“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扶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重点引导珠江三角洲企业到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办特色农产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帮助贫困农户增加生产经营性收入。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进一步落实扶贫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组织指导扶贫龙头企业进一步完善、优化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扶贫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在扶贫开发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组织引导、支持和服务扶贫龙头企业开展产业化扶贫实践。
﹙三﹚开展扶贫开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借鉴国际扶贫的先进经验,研究如何利用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的资源优势和发达地市的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及产业转移需求的有效结合,为全省的扶贫开发事业和“双转移”的发展战略服务,促进优势互补,双向互动,合作发展。
(四)协助政府进一步推进智力扶贫工程,以山区市县的贫困户劳动力为重点关注对象,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与转移。
﹙五﹚参与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本会积极实践中央和省领导对成立扶贫开发协会的新期待,顺应国际扶贫类组织由过去对中国的官方发展援助转向与民间组织对接的新要求,积极开展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宣传推广广东发展成就和扶贫经验。
(六)接受政府委托或交办的事项,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践, 承接中国政府扶贫资源逐步向民间开放的项目试验。
﹙七﹚传递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政策信息与产业导向,及时系统向政府反映参与扶贫开发单位的诉求及建议,实现政府与民间的有效沟通与直接衔接。本会通过工作平台和协调、实务服务,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为会员分忧解难,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会员间的团结与协作。
(八)兴办经济实体,开展咨询、协调、宣传、策划、论坛、交流、培训、形象塑造及信息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企业会员。国家、省和各地市确定的各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申请资格认定的非扶贫龙头企业应当成为本协会企业会员。
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国家、省和各地市确定的扶贫培训机构包括扶贫培训中心和扶贫培训基地应当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关注社会贫困人口与地区经济开发事业的企业家、专家、学者等热心人士,经1―2名会员介绍,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协会为个人会员。
为发展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经济和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可授予荣誉职务或名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愿意加入协会并履行其义务;
(三)热心扶贫公益事业,有独立进行自主开发、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四)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填写申请表;
(三)个人会员有1―2人的推荐;
(四)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三)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本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会员从事的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二)在事业发展上取得卓越成就和对产业开发扶贫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将对他们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和宣传;
(三)组织会员参加经济考察活动和论坛交流活动,开展有益于会员间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互助互利的活动;
(四)向会员提供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对口扶持地区的资源情况、开发计划及优惠政策等相关的信息资料,使会员在投资开发决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帮助;
(五)为会员争取有关扶贫开发方面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组织专家、学者为会员的扶贫开发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项目;
第十三条:退会与取消会籍程序:
退会:(1)会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2)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3)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
取消会籍:(1)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提出除名建议;理事会研究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超过100名时宜采用代表大会形式。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主要工作事项、审议理事会报告;
(四)批准财务收支计划,审查执行情况;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协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增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理事实行代表制,由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同志担任,职务变动后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替代
第十八条: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在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情况下,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报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和数量;
(五)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办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由秘书长负责。本会的其它业务机构由理事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之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广东省民政厅(民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议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协调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本会有关的法律事务,处理本会与外界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本会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海内外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民政厅(民管局)及审计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农业厅(扶贫办)和民政厅(民管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9月18日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民管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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