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如题所述

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但电话录音也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法院才可以支持

第一个条件,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提供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等。也就说如果你想拿录音,去法院作为证据使用的时候,一定要把录音的原始载体给带着。

千万不要把手机里的录音给删除掉,有些当事人会认为,我把手机里的录音给复制到电脑里,那手机里就不需要了。千万不要这样,手机里的录音一定要保存好,不要删除。

第二个条件,是录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如果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法院是不予认可的,也就说在通话录音时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第三个条件,电话录音当中应当把事实还原清楚,录音当中一定要显示对方的姓名,以及事情的缘由。

比方说对方向你借款,但是对方没有给你打借条。那这种情况下,你就可以给对方录音。录音当中就要显示对方的姓名、金额、借款的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以及用期和利息。这些信息越完整地体现在录音当中,约能够证明事实,法院也会支持你的。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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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2-18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但该证据是涉及到隐私的问题通常是不会作为法律依据的,只有在实在是没有原来的证据的时候才能使用的一种证据的,这条法律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第22条规定中有的查看的一条规定,不到迫不得已的时刻不能拿出来作为证据使用的一种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扩展资料

立案后证据不足应该这样处理:

1、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依职权调查收集后证据充分的,应当开庭审理,仍然缺乏证据的,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其理由首先是这类案件的自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案件的证据不足,它不属于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况;其次是经自诉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并不等于“控审不分”、“侦审不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行为不属于侦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行为。

3、进一步强化案件旁听和民众参与程度,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不起诉和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的要求。以在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党风廉政监督员、犯罪嫌疑人所在村书记、村主任及社会其他人员共同参与公开审查评议不起诉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对于申诉、赔偿、重大疑难信访等疑难复杂案件实行公开听证的方式,以消除被害人的疑虑,疏导其对立不满情绪,确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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