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细则?

就是那种一条条的管理细则,多谢大家的帮忙了,thanks 。。。

xx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时提示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经验,促进安全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因此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工作的主要手段之一。
要坚持领导与员工的结合,普遍检查宇瞻也检查的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的计划,并且建立有企业各级领导负责,有关部室,有关人员参加安全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1.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
a. 着重查思想。尤其是查领导是否重视安全生产
b. 检查现场、查隐患。事故隐患是伤亡的前兆,大量的事故隐患存在必有伤亡事故发生;
c. 查管理、查制度。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台帐等;
d. 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查事故隐患必须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2.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形式;
A.日常安全检查
a. 生产岗位的组长和生产工人应严格覆行交接班检查制度及巡回检查制度;
b. 非生产岗位的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c. 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或则成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解决。
B. 定期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a.春季安全检查;以雪雨季节安全用电、防火开工前安全教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防雷击为重点;
b.夏季安全措施;以防暑降温、防汛、雨季生产用电、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c.秋季安全检查;以人员更换的安全教育、安全用电、防火工作为重点;
d.冬季安全检查;以防寒保暖、防冻防滑、放一氧化碳中毒、防火、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3.节假日安全检查
a.节假日前后以防止职工纪律松散,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措施的交底、安全工作的安排、布属等综合情况进行检查。
b.专业性检查;是为了调查了解某项专业性安全问题的技术状况所进行的排查。每年对电气、焊接、起重与运输机械等进行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可靠性的专项检查。
c.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4.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的填写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案
5.各级检查组织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反馈给负责任部门主管安领导,责成去落实整改,不得拖延。
6.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要做到“三定、一限”,即;“定人、定措施、定整改方案和限定整改时间”。
7.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还应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8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项目,要建立报告制度,写出书面情况报主管领导批复。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库、材料厂防火管理
1.物资部长为仓库、料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仓库、料场保管员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和保管业务知识,掌握消防器材操作,使用方法,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
3.物品入库前应当先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方可入库。
4.仓库内严禁使用电炉子或其他电热器,不能使用火炉取暖。
5.仓库、料场应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消防器材配置合理并防止明显、便于取用地点。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安装电气照明时,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2.氧气瓶、液化罐、乙炔气瓶和油桶等,不能靠近火源存放,夏季使用或储存时,应采取防晒措施。
3.使用汽油清洗机器零件时,必须隔绝明火,用过的废油,应放在桶内妥善的保管,不得随意泼洒。油棉纱、油摸布应置于带盖的铁桶内及时清理。
4.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人、使用人应当熟悉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做好每日安全检查,掌握消防器在的使用方法,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
三、火源管理
1.严禁在高压线、仓库、导热油炉、变电室附近明火作业。
2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炉火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炉火烟囱不得直接架在木制窗户和油毡板棚上。
3.严禁在维修车间、仓库、变电室、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用电暖炉
四、电源管理
1.架设电气线路,安装和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需由考试合格的电工承担,按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合理安装。
2.使用电加热器及各种电气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3.临时用电的线路架设应按固定用电的规范设置,电源线赢家设在暗器、电源线应架设在安全部位,以免碰砸、碾压或挂断。
4. 严禁使用电炉及各种电热器具取暖、做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更不能使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得超过安全负荷。
5.对电线、电气设备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的短路、打火、发热或绝缘不良的情况,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严禁使用电炉及各种电热器具取暖、做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更不能使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得超过安全负荷。
五、工人放火管理
1.工人进场应先接受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
2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队长负责人全面的负责该队的防火安全工作,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的防火安全。
3.队长应当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防火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4.严谨工人无证驾驶和操作电工、电气焊等工作
六、消防措施、器材管理
1.主管部室负责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检查、维护、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谨遮挡、填压、挪用。
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于明显部位,便于取用,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做好夏季防晒、冬季防冻措施。
3.教育的主要内容
 宣传防火任务、方针。以宣传“消防法”为中心,使用干部职工提高防火意识。
 教育职工掌握防火措施,懂得灭火常识;了解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和一旦发生险情对国家和个人造成危害的严重性。
 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岗位负责制,按规章制度操作,严格值守堵塞漏洞提高警惕严防坏人纵火、破坏。
七、防火检查
1.公司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重点防火季节,组织全面检查。
2.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应有详细记载,逐条研究整改措施。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应当制定临时安全措施,直至整改完成。
九、奖惩制度
1.为了保证“消防法”的落实和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
2.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给与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 模范执行《消防法》,彻底落实本规定,在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 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本岗消防业务熟练,积极参加防火演练,经考核成绩优秀者;
 在灭火战斗中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和集体;
3.对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给以相应的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消防法》,不安本规定及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听劝阻或造成损失的;
 挪用、破坏消防器材的,影响灭火工作的;
 对消防工作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 对火险隐患有能力整改而拖延不改;因而造成火灾的责任者。

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伤亡事故或职业病,实现安全生产额基础,是安全管理工作中首要的基础工作。因为只有全职工增强了安全意识,掌握了安全技术知识,增强了“自我防护”能力,才能实现安全生产。
1.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⑴.安全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教育,法制教育,劳动纪律和安全态度教育。其目的在于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增强法律观念,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
⑵.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一般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即职工必备的一般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即专业与各工种必须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如果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需进行专门的训练,并且要经过当地政府的劳动部门考核发给专业的操作证。对于从事新技术、新操作方法、新装备、新材料或调换工人的操作岗位,都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新专业培训,使其掌握新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技术知识。
⑶安全规章制度教育;着重学习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安全规程、规定。
2. 安全教育形式;
⑴新进厂职工(特别是新工人)的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部室、生产作业班组);
⑵工人条换岗位的进行“换岗安全教育” ;
⑶对离岗时间较长(休假、病休)又重返岗位的人员进行“复岗安全教育” ;
⑷对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举办的安全知识培训;
⑸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⑹使用其他各种教育形式;
3.公司要严格按照以上的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对本单位的员工和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到没有经过安全教育的员工不分配上岗

司机出车三检制度

一、车前检查内容
1.遵守交通法规,严谨酒后驾车。
2.检查牌照、行车执照及部分证件是否齐全。
3.检查发动机、机油、柴油水量及电瓶液是否充足。
4.检查液压油及滚筒动力是否正常。
5.检查轮胎气压及钢板螺丝是否松动。
6.检查灯光、仪表、喇叭、气压、转向机购及脚制动及手制动是否安全
泵车进入场地后,首先观察地形,稳定地点必须平坦、坚硬,没有障碍物,没有高压线,并能使罐车容易靠近。起臂作业时,确保支腿坚固可靠。

二、行车中检查内容;
1.轮胎气压及转向横竖拉杆是否灵敏有效。
2.传动底盘及各部位螺丝是否松动。
3.发电机是否有异响、液压传动部位是否有异常。
4各部位是否有漏油、漏气现象。

三、收车后检查内容;
1.清洗车身及滚筒杂物。
2.清洗电瓶和驾驶室卫生。
3.放储气罐水,拉好手制动,锁好车门。
4.添加汽油、柴油下一班做好提前准备。
5.泵车作业完毕时或需要转移时,首先将臂架按顺序叠放,并放在托架上,全缩回、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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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26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及商品混凝土标准,参照GB/T
19000—2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项目经理是混凝土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项目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管理办法

  第三条
项目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购无准用证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四条
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项目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
08—227)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项目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
项目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项目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

  第六条 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

  (一)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二)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三)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

  (四)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第七条 项目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级配管理办法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一)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

  (二)生产大方量商品混凝土时;

  (三)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商品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四)该配合比的商品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第九条
生产用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项目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其中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同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C20、C30、C40;

  (二)不同坍落度(mm):120、150、180;

  (三)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四)不同集料粒径或细度模数,如石(毫米):5~16、5~25、5~31.5、5~40,砂:2.3~2.6、2.6~3.0;

  (五)不同外加剂品种:如普通外加剂、高效外加剂等。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商品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以及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拌制商品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工程名称、商品混凝土强度、坍落度、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化需要对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也应有专人负责,并重新签发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计量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计量、搅拌、坍落度抽检记录应齐全。应包括日期、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每盘商品混凝土用原材料秤量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搅拌时间、坍落度。

  第十三条 拌制商品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数量应符合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规定,原材料的计量允许误差符合下表规定:

  注:(1)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商品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微机控制计量的混凝土搅拌站。

  (2)商品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计量误差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拌制商品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的实际秤量应逐盘记录。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 第五章 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制度

  第十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商品混凝土拌合机技术条件》(GB 9142)和《商品混凝土商砼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规定。

  第十七条 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

  第十八条 计量器具应按下列规定由项目计量部门进行静态计量校验,并做好记录。

  (一)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停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重新生产前;

  (三)生产大方量商品混凝土前;

  (四)发生异常情况时。

  静态计量校验的加荷值应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加荷应分级进行,分级数量不少于5级。

  当静态校验结果超出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误差范围时,必须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计量部门重新检定。

  第十九条 项目计量部门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每一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做好记录。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第六章 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的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50080《普通商品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普通商品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 50204《商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应符合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预拌商品混凝土》(GB 14902)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等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其检验频率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抗渗要求的商品混凝土,应进行抗渗试验。

  第二十六条 检验后的试件(商品混凝土、水泥)应保留三天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合格商品混凝土的处理。

  (一)当对商品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的商品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

  (二)由不合格批商品混凝土制作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鉴定,对不合格的结构或构件必须及时处理。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第七章 拌站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在拌站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三)确保实施适宜的过程以满足项目要求。

  (四)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目标。

  (五)确保获得质量及安全要求所必需的资源。

  (六)将达到的结果与规定的目标比较,决定改进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一)贯彻实施我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二)确定项目需求和期望。

  (三)确定实现我公司质量方针和目标所必需的过程和职责,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产品质量要求,设计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

  (五)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使之处于受控状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评审。

  (六)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 材料管理人员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项目需求和有关标准及规定,对原材料、成品商品混凝土进行送检。

  (二)原材料进场和出厂产品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有关标准对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有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否决权。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第八章 环境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现场主要道路和砂、石堆场场地进行硬化处理。

  第三十二条 现场水泥、粉煤灰等,入库或严密覆盖;砼、砂浆搅拌台封闭;水泥、砂、灰等材料运输时封闭或严密覆盖。

  第三十三条 现场搅拌设备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三十四条 砼水泥搅拌运输车进出工地及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专人洒水、降尘、清洗轮胎。

  第三十五条
作业应安排在6:00—22:00间进行,若因工艺等技术原因需连续施工,必须经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合法夜间施工手续。对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层采用有效降噪措施。严格控制不必要的人为噪声源。

  第三十六条 经市政部门批准后,施工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禁止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排放的雨水、施工污水,应在出口处设二级沉淀池,沉淀池由专人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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