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的丧葬费是怎么计算的我父亲是1946年参加革命的,2016年去逝的。他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如何

离休干部的丧葬费是怎么计算的我父亲是1946年参加革命的,2016年去逝的。他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如何计算?

依照最新规则,离退休人员病故逝世,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规范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自己生前40个月根本工资或根本离退休费。

法律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作保障局、财务局,中心和国家机关各部分、各直属组织人事(干部)部分: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勇士表扬法令》和国务院、中心军委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正〈武士抚恤优待法令〉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规范。为习惯有关方针的改变,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逝世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规范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逝世,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规范调整为:勇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自己生前40个月根本工资或根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自己生前40个月根本工资或根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途径处理。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方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逝世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方法仍依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逝世一次性抚恤发放方法的告诉》(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则执行。

扩展资料:

抚恤金的分配:

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者满16周岁但仍在大中小学就读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2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及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你父亲于2016年去世,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及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扩展资料: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领取手续及领取地点:

1、领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明原件。

领取地点:社保局窗口直接办理。

参考资料:中国地震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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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4

1、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2、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即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3、丧葬费各省规定有所不同,我们这里是按两个月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扩展资料: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或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江苏省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发放到已故离退休人员现有工商银行的个人储蓄帐户,即原先的退休工资卡。

所以,原先在工商银行的退休工资卡需妥善保管。

以上内容可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科电话咨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丧葬补助费发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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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4

民发[2011]192号文件规定

1、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2、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这个基本离休费包含了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按你父亲参加工作的时间基本工资可以参照在职的副处级人员待遇,津贴部分是不同的,不予考虑,重点是基本工资。

3、丧葬费各省规定有所不同,我们这里是按两个月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本省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可以在网上搜到。

扩展资料: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标准

上海丧葬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

立法规定

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

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

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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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6-08-24

离休干部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如下: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

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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