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隔离制度的简介

如题所述

资本主义国家对白色人种和有色人种、欧洲人和非欧洲人等种族集团强制实行的分离。又译种族分隔、种族分离。
种族隔离大体可分为两种:①人身隔离或制度隔离。在社会生活各领域,通过建立各个种族集团的平行机关或有色人种的专门部门所实行的分离。如禁止有色人种和白色人种同读一个学校,同住一个房间,同上一个教堂,同葬一个墓地等。②地域隔离。对一定的种族集团在指定地域内实行的分离。如建立保留地、黑人区、犹太区等。两种隔离一般被结合并用。1973年11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宣布:种族隔离违反国际法原则,特别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对国际和平和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是危害人类的罪行。凡是有种族隔离行为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即为犯罪。缔约国承担义务,禁止、预防并惩治犯有这种罪行的人。
种族隔离制度是以1913年的“原住民土地法”作为开端。由于广泛的使用而被执政的南非国家党(National Party)予以强化。接受差别待遇的黑人有2500万人,印度人约有90万人;但是白人只有近400万人。南非共和国的政府说法是:“南非共和国是一个多种族国家,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与习俗皆有所不同,言语也有所差别。让各民族各自发展,并不是种族隔离,而是各自发展。”但是明显的白人掌握政治经济的权力,有色人种成为廉价劳动力的来源;其中的黑人多在白人拥有的农场工作,但是只拿到白人十分之一的工资,而且工资通常无法养家;也有不少黑人失业。
种族隔离的法律分类以四种人为分类:白人、有色人种、印度人与黑人。其中的日本人与华人被视为与白人同等级。其内容包括如下:原住民土地法与“家园政策”——1971年开始将居多数的黑人移居到南非共和国13%的边陲地带的十个“国”并给予自治权,目标是使其独立;移居的这些“国”的黑人会失去南非共和国的公民身份。但是这些“国”中白人仍然居有政治经济的优越地位。而且南非共和国从1976年到1981年扶植温达、希斯凯、川斯凯与波布纳等四个“国”独立,但没有被国际所承认。隔离设施法——公共场合的坐位与使用以白人与非白人作为差别。 集团地区法——以人种作为居住地区的限制;混种婚姻禁止法——禁止人种不同的男女结婚;背德法——对于恋爱行为的限制与惩罚;其他在医疗、宗教、就职等方面都作出相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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