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低层不同意装,应向哪个部门请求缓助

如题所述

旧楼强装电梯合法吗?

一,既有住宅增建电梯不能由“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而决定,也不能按楼栋的单元梯号“两个三分之二同意”来决定。理由如下:

1,新建电梯占地是建筑区域内全体业主法定的共有物权,不是建筑区域内其中一栋建筑物的一个单元梯号的部分业主的共有物权。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电梯建设人,在没有经电梯占地的全体权利人(即建筑区域内全体业主)依法作出决定,并依法办理电梯占地的转移手续之前,电梯建设人是没有电梯占地使用权的,这也不是“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可以决定的。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新建的建筑物,不是《中华人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六)中所述: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即可。

3,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电梯占用的建设用地属建筑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等属本栋全体业主共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多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发挥正常功能不可或缺的设施,或者其存在是为了保障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生活品质。因此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建筑物所有权持续期间,不可主张分割。据此电梯的建设不能由“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中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的定义,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而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而旧楼加建电梯,首先需要建设电梯井,那么在没有预留电梯井,而又需要在原楼之外加建的电梯井是要从基础开始建造的,电梯井原来是不存在的,那么要新建,必然增加了建筑物的体量。因此旧楼加建电梯属于新建建筑物而非改进,故不能适用《中华人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规定,而应适用于《中华人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必须得到共同共有人同意。

5, 《中华人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总之少数人的财产权不能靠投票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用于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决断。

二,强装电梯涉嫌违法

1,《中华人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一规定将加装电梯认定为建筑活动。《中华人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2,《中华人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强装电梯侵犯了低层住户的财产权、通行权、生存权。

有法不依,却要按地方的条例强行安装电梯!法理何在?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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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6-10
加装电梯遇上个别住户不同意,只能进行协商和相应调整加装方案,绝不能以向政府任何部门寻求援助作为解决问题的主策略。因为加装电梯本身就涉及到违规和侵权的问题,往重里说就是涉嫌违法,你总不能请求政府坚决支持你违法吧?所以,加装电梯只能是住户间协商解决问题,不要一有难题就把责任推给政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12-15
支持!
旧楼加装电梯本来就不是满足公共利益,而是损害低层利益满足部分高层利益!
高层不愿意爬楼,现在市场经济,你可以置换房屋啊,置换低层或者电梯公寓,凭什么要求低层放弃自己利益来满足你!!
高层上下楼是有次数的,但是安了电梯,低层全天24小时都处于黑暗,不通风的环境中,还面临巨大的噪音和震动。买房子时,如果知道自己的有一间或者2间房成天都处于黑暗中,有谁会买这样的房?低层是现在的房子被莫名其妙的就变成了这样不通风,不见光,噪音巨大的房子。如果高层的住在这样的房子中,他干吗?还说低层自私?!真好笑!

谁自私?谁要求别人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第3个回答  2019-11-09
三分之二同意政府发证了,证明政府这关过了。
被侵占利益的三分一的这关要过不?
你有政府发的驾驶证,证明你可以开车。你开邻居家车,侵犯邻居的利益行吗?
除非政府的文件是强制性的,可以不顾底层住户的利益加装电梯。
第4个回答  2019-12-23
可以请物业介入进行调节,不行就起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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