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倒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一个公司的倒闭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尤其是比较大的公司,在倒闭前会有相当一段时间的摇摆期,老板会尽可能地位维持局面的稳定性,但即使作为基层员工,依然可以从一些征兆中有所察觉。
以下是一个公司即将要倒闭的征兆,各个部门都能感受到的,按照相关程度由强到弱:
1、 人员流动频繁,人事变动大。
人事变动是最明显的征兆,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人员流动性大,不停地有人离职,很可能公司资金遇到困难,通过裁员来削减人力成本。这期间也可能有新人入职,但比较少。一般来说正常的人员流动是一个公司人力资源活力的表现,但一旦这个流动频率过于频发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另一方面是公司人事变动大,主要体现在中高层领导的变动,这种情况在大公司比较常见。一般业务面临大的挑战的时候,中高层领导是最先有预警的,也会根据形势做相应的调整。
2、 年终奖等公司福利开始缩减,公司提倡勤俭解约,压缩成本。
第二个直观表现就是公司福利的缩减,最能直接感受到的比如下午茶的取消、餐补的减少、年终奖缩减甚至没有。另外就是公司领导会放出勤俭节约的信号,砍掉一些没必要的支出,这点在花钱的部门比如市场部,管钱的部门比如财务部等感受比较明显,而一些后端部门比如技术等察觉会慢一些。
3、 工作不饱和,比较清闲,一直以来存在的困境没有好转的迹象。
公司倒闭前一般都会面临很大的困境,比如资金断裂,或者公司主产品一直没有好转的迹象,这个时候老板一般以维稳为主要任务,会想办法熬过困难期,不会轻易采取冒进的战略,所以表现在基层员工身上就是工作不饱和,没有新的项目推进,现有工作也很难有大的突破,就是一种僵持的状态。
注意!!!当公司出现这种快要倒闭的征兆时,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很多人在面对公司快要倒闭的征兆时,往往不愿意逃离舒适区,不愿意面对。往往想凭借自己的努力挽回,你要知道,当一个公司走到快要倒闭的地步时,凭借个人力量是很难有所改变的,除非你能给公司拉来很厉害的客户或者投资。
当你察觉到公司有一些不好的征兆时,就要做好两手准备。
1、 不要纠结去留的问题,准备好下家。
当公司出现快要倒闭的征兆时,不要再纠结去留的问题,员工和公司本质上就是合伙人的关系,当你的合伙人要撤股时,说明你们的协作关系也就不存在了,这个时候一味坚守意义不大。要做好两手准备,可以开始看一些工作机会,在合适的时机全身而退,保全自己。
2、 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如果是小公司很容易有拖欠工资的情况,一定要尽快追讨工资,别等到公司实在没有能力执行的时候,那时就要申请劳动仲裁,会很麻烦。
至于补偿的话就不要抱太大期望了,本身对于困境中的公司来说就很有压力,另外耗费时间和公司纠缠也会影响自己的下一份工作。
用人单位倒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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