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看守所在那个位置

如题所述

杭州萧山看守所位置: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门村村南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萧山看守所电话:311200      0571-82677109

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是萧山区的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人或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此外,看守所因工作需要,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

扩展资料:

看守所的性质和任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不受看守所管理人员及其他被羁押人的殴打,体罚,虐待,人格不受侮辱。

2.获得国家规定的饮食,休息,户外活动,身体保洁等基本生活保障。

3.入所时获得健康检查,患病获得及时治疗,因病不适宜羁押时获得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刑罚执行方式。

4.按照法律规定,与亲属,律师通信,会见。

5.聘请律师申请,上诉或申诉材料,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控告检举获得及时转达。

6.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不受侵害,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出现损坏、灭失的,获得照价赔偿。

7.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依法行使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少数民族禁忌获得尊重。

8.阅读经过允许的书刊,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9.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获得提请减刑,假释。

10.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及获得其他合法帮助。

在押人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看守所各项制度。

2.服从看守所人民警察的管理和教育,自觉维护监管秩序。

3.主动坦白,自首,积极检举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4.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5.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努力改造。

6.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

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参考资料:

百度地图—萧山看守所

杭州公安局—萧山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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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30
杭州萧山看守所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红十五线红垦农场东
导航设置为“杭州伟成印刷新厂”或者“红垦十三组”
一、看守所的性质、任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 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 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不受看守所管 理人员及其他被羁押人的殴打、体罚、虐待,人格不受侮辱;
  2.获得国家规定的饮食、休息、户外活动、身体保洁等基本生活保障;
  3.入所时获得健康检查,患病获得及时治疗,因病不适宜羁押时获得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刑罚执行方式;
  4.按照法律规定,与亲属、律师通信、会见;
  5.聘请律师申请、上诉或申诉材料、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控告检举获得及时转达;
  6.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不受侵害,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出现损坏、灭失的,获得照价赔偿;
  7.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依法行使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少数民族禁忌获得尊重;
  8.阅读经过允许的书刊,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9.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获得提请减刑、假释;
  10.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及获得其他合法帮助。
  (二)在押人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看守所各项制度;
  2.服从看守所人民警察的管理和教育,自觉维护监管秩序;
  3.主动坦白、自首, 积极检举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4.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5.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努力改造;
  6.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
  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在押人员生活卫生
  (一)在押人员生活管理
  1.按照公安部、财政部规定的实物量标准,供给在押人员伙食,保证饮食卫生,保证开水供给充分。
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
单位:公斤
品 种 每 月 标 准
粮 食 17-20
蔬 菜 10-20
食用油 0.25-0.5
肉 食 1-2
蛋或鱼 0.5-1
调味品适量,燃料、炊事用具及运输费等根据需要定。

  2.对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在押人员,可适当照顾。对患病的在押人员,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3.监室做到坚固、透光、清洁、通风。
  4.在押人员每日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8小时, 室外活动即放风时间一般1-2小时,可根据气候和地域不同进行调整。
  (二)在押人员医疗管理
  1.设立医疗机构,负责在押人员的医疗保健,确保在押人员有病及时得到治疗。
  2.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制度,定期对伙房、监舍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和消毒,并做好在押人员的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
  (三)在押人员财物管理
  1.看守所接收的财物一般限于在押人员生活必需的衣服、被褥、 日用品和现金。
  2.看守所对于接收的财物进行严格检查。凡是违禁品应由送物人带回或没收。收押时在押人员随身携带的违禁或贵重物品,交由办案人员退回,无法退回的,由看守所代为保管。
  3.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入所时随身携带的现金、 物品应当分别建立账目,逐一登记,统一管理,并向在押人员出具凭据。
  4.在押人员现金一律实行记帐式管理,不得使用现金或代金券。消费一律实行消费卡制度,消费卡由在押人员保管,每次消费必须由本人签字。
  5.看守所为在押人员代购的日常生活用品要确保质量和安全。
  6.在押人员释放、投送监狱或者劳教场所、暂予监外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时,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如数退还代管的物品及剩余的现金。财物丢失或造成损坏的,看守所应当予以赔偿。
  7.对脱逃的在押人员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仍未抓获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8.对死亡或者执行死刑的在押人员财物, 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可代为邮寄,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邮寄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未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四、在押人员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
  (一)减刑的条件
  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所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经省级以上的单位评奖或确认,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消除事故隐患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维护监管秩序事迹突出的,如发现其他罪犯或在押人员自杀能有效制止或及时报告抢救成功等
  (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罪犯具有我国《刑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重大犯罪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的,属《刑法》第78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4.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邪教组织犯罪骨干分子、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罪犯,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等,在减刑时,从严掌握。对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以及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数罪并罚且其中二罪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每次减刑时相应从严掌握。
  (二)假释的条件
  1.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2.老病残犯、未成年犯、过失犯、偶犯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女性罪犯不属数罪并罚的,因丧偶或者丈夫不具备抚育子女的条件,有不满十周岁子女确需其抚养,符合假释条件的,亦可优先假释。
  3.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4.下列罪犯假释时应从严掌握:
  (1)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
  (2)邪教组织犯罪骨干分子;
  (3)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4)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
  (5)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罪犯;
  (6)毒品犯罪再犯;
  (7)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违法犯罪的;
  (8)在服刑期间有行凶、自杀、逃跑、自残等严重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罪犯;
  (9)数罪并罚且其中二罪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的。
  (三)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1.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
  2.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3.公示完毕,由看守所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减刑、假释的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2.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3)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4)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二)暂予监外执行审批程序
  1.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2.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告知原因。
  3.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4、 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六、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1.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律师提出申诉。
  2.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3.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4.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七、在押人员会见、通信规定
  (一)会见
  1.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安排犯罪嫌疑人与聘请或者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应当查验案件主管机关安排或者准予会见的法律文书、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或委托书。有翻译人员的,应当查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2.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允许其他辩护人会见的证明。
  3.在本所留所服刑的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次(每月10号或20号为本所会见日),每次会见不超过半小时,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4.留所服刑的罪犯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有关规定,民警应当在场,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应当中止会见。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案件主管机关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并于当天返回。
  6.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看守所可以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7.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外国籍罪犯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二)通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通信的,交案件主管机关处理;案件主管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进行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送案件主管机关。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经看守所领导批准,表现较好的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近亲属、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近亲属、监护人通话。通话时,民警应在场监控,并作好登记。每月通话原则上不超过2次,通话费用由本人承担。

  八、萧山区看守所八项承诺
  (一)对在押人员依法实行文明管理,不体罚虐待、不侮辱人格;
  (二)保障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选举等权利;
  (三)保持良好的监内秩序,有效防止和打击在押人员欺侮在押人员的行为;
  (四)保证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保持监室清洁卫生,定期组织在押人员理发、洗澡。保证每日必要的户外活动时间,有病及时治疗;
  (五)全体民警做到廉洁自律,不接受在押人员亲属的吃请;不索要、收受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钱物;
  (六)对于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均有权举报;
  (七)对来所送物的在押人员亲属做到热情接待、文明礼貌,按规定不能接见、送物的,耐心解释,不得刁难;
  (八)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所视察,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请社会各界及在押人员亲属监督, 同时,可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纪检监察部门或看守所所长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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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30
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拘留所于2014年1月20日上午,搬迁新址.
新看守所、拘留所位于萧山区红垦农场区块(红十五线东郊监狱东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6-26
萧山看守所在哪里
第4个回答  2014-08-15
萧然西路跟潘水路交叉口往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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