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打工资欠条

如题所述

1、仲裁部门关于“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和公司领导协商,先让领导打欠条给我”的说法是荒唐的。劳动者就是在无法从用人单位手中得到工资报酬,才不得已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仲裁委不但不依法裁判,反而出此下策,令人对他们的办案能力和政策水平生疑。2、如果你确实能够从单位得到欠条,那么,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倒不失为一个快刀斩乱麻的做法,问题是你能够从单位要到欠条吗?基于以上分析,建议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时,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没有合同时,则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时间从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支付被拖欠的工资;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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