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80元,拖了不到10公里,而且是小电瓶车,这社会什么都私人承包,没一点国法可依,太黑了。
追答朋友,你是哪里的啊!我看看我认识你说的交警吗?
追问浙江湖州南浔,我们钱都交了。
追答交钱了,那就没办法了,我是河北的,我以前在河北保定工作,朋友,认个小倒霉吧!依照这次的经验,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情,咱们没有受伤之类的事情,尽量不要让交警拖车,当场解决事情最好了,朋友,对不起,我这样说话不太好,朋友,祝你好运,以后不会遇到交通事故。
追问谢谢你的关心,我们根本就没叫拖车,这属故意赚拖车费行为,拖车来了,因为轻微擦伤,我们双方都说不拖车到医院检查拍个片,车子己经放到被碰撞者处了,谁知我们走了仍然给拖走了,这叫啥社会。什么部门都成了私有制度,想如何处理就如何处理,都他妈为所欲为私欲执法。
追答你现在把这个消息告诉新闻记者,让他们曝光。还有,到湖州交通局反应这个问题,让他们给退钱,如果不同意让他们说清拖车的原因,凭什么强行拖车啊!太欺负人了。朋友,现在出这样的意外也是考虑不到的问题,为了安全第一,以后出门一定要注意出行,祝好运伴你行,以后不会出现交通事故,我现在看孩子学习呢!不好意思,不能回答了,很抱歉。
不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这社会黑到没得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