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违法行为。
因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开除是对违反校规的学生最严厉的处分,学习成绩差往往不是学生的主观过错造成的,不是违规的行为。因此,以学习成绩差作为开除学生的理由,是没有依据的,而且也违背素质教育的要求。
相关法律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由此可见,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