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但是司法实践中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司法机关对于死刑犯有著严格的管制措施,尤其是对于已生效的已决犯,更是“寸步不离”“严防死守”,其根本不具备自杀的客观条件。
为何这么说呢
死刑犯一般都是羁押于看守所,按照《看守所条例》第17条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死刑后,出于安全考虑,看守所会依法依规对死刑犯佩戴专门的死刑脚镣,这种脚镣一般十六七斤,由镣环和镣链两部分连接构成,将镣环套在死刑犯的脚踝处,镣环上有铆钉孔或锁具。
然后将铆钉口砸死或锁住锁具,使死刑犯不能自行取下,因脚镣沉重,且有镣链连接,死刑犯不可能大步自由行走,亦不可能做出幅度过大的动作,因行动受限,自然增强了监管的安全系数。同时,看守所会安排专人看管死刑犯,监管室内安装有监控摄像头,随时注视死刑犯的举动,其根本没有机会自杀、自残。
对于死刑犯本人而言,历经侦查、起诉、一审、二审与核准审,整个过程一般至少需要二年,这还不算补充侦查和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否则时间更长。期间,死刑犯需要面对反复的讯问、庄重的庭审及判决结果的宣告,经历死刑宣判的畏惧恐慌,“努力”寄希望于二审后的失望,“期望”核准审后的绝望,心理的巨大压力让其心力憔悴、崩溃难耐,随著时间推移,逐渐麻木不仁、顺其自然。
因为人的心理承受力是有限的,痛苦的折磨、自由的失去、心理的恐惧已经让死刑犯痛苦不堪、无以名状,与其自我“折磨”,不如坦然面对,毕竟事实不容抹煞,法律是严苛的,一切听从“命运”的安排。司法实践中,死刑犯对于最后的死刑结果心里早有预期,经历过过山车式的心理起伏以后,会慢慢直面现实,毕竟有因才有果,作恶多端是有报应的,任何人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所以,一般死刑犯遭受煎熬之后,都会选择沉默释然,也许一切都是“命运的安排”,与其“生不如死”、“别无选择”,不如认罪伏法、坦然面对,所以他们一般不会自寻短见,因为这样只会平添烦恼,根本无济于事,死刑犯失去了很多,其中就包括“自杀”,很多死刑犯也会自我反省。所以,有的死刑犯会主动要求捐献自己的器官,以拯救他人,回报社会,做出自己最后的“善举”。可惜,现在国家已经禁止利用死刑犯的器官了。
死刑犯真的侥幸自杀,首先肯定要进行抢救
因为一方面这是人道,死刑犯也是人,拥有接受救治的权利,这与执行死刑并不矛盾,相反救治本身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还需要查明死刑犯自杀的方式、原因,以确定监管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的责任,对于自杀事件绝对不能执行了之。
人命关天,绝非儿戏。死刑执行,责任重大。执行法官得到信息的第一时间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然后妥善应对这一突发事件,应当说在自杀事件未查明定性之前,死刑执行工作应当会暂停,但是暂停不会影响死刑判决的执行力,待自杀事件水落石出、处置妥当之后,死刑执行任务会重新实施。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死刑执行暂停之后将适时重新启动,一如既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任何干扰死刑执行工作的企图注定都是徒劳的,因为法律代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死刑犯罪大恶极、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多行不义必自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