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质量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管理人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产生法律赔偿问题通常会由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因质量管理人恶意或者重大过错,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质量负责人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行GSP在企业的施行。
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质量管理人员的否决内容: 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进行否决;
对储存和陈列养护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进行否决; 对企业不合格的销售行为进行否决。
对质量体系中不合理的职责、流程、文件进行否决。 对不适合的储存环境、不专业的服务进行确认、否决。
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知识的继续教育或培训和企业内部其他的继续教育或培训。
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提出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意见并对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负责药品验收的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中的质量工作。
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直接责任:
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负责。
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处理、报损、销毁负责。 对首营品种和首营企业的审核负责。 考核指标: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效率。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准确性。 各项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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