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不转移后果

如题所述

未办理转移的会出现失业保险断缴的情况,影响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累计年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一、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二、关于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待遇发放标准
(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二)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三)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三、关于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进行,也可依托金保工程在线上进行。
(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姓名、社保卡号、就业失业状态、参保缴费记录(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和未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记录、失业原因、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基金转移金额、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可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凭证,之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入。对符合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三)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也可直接到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到转出地开具相关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受理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四)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后的1个月内向转入地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划转到位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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