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含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百分之十未达到百分之三十五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含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减免规费的内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百分之九十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百分之五十收取。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以及支付给残疾人工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除。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置残疾人企业的相关政策进行优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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