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什么保护?

如题所述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扩展资料: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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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4-25

分级保护。

通常情况下对涉密信息系统施以保护都是按照分级原则进行分级实施的。涉密系统的安全管理级别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有效分级后,才能更进一步实施分级保护,提升管理效能,提升安全标准。 

1、秘密级

信息系统当中包含有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其总体的防护水平不应该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要求,信息系统应该达到分级保护的技术标准。 

2、机密级

信息系统当中包含有机密级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应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要求,同时,还需要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 

3、绝密级

信息系统当中包含有绝密级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应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五级要求,需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同时,绝密级涉密信息系统应该被建设并应用到封闭的场地建筑之内,不能与外网连接。

扩展资料: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申请进行系统审批,涉密信息系统通过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涉密信息系统,其建设使用单位在按照分级保护要求完成系统整改后,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由于信息泄露、溢用、非法访问或非法修改而造成的危险和损害相适应的安全。没有绝对安全的信息系统(网络),任何安全措施都是有限度的。关键在于“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去确定安全措施的“度”,即根据信息系统因缺乏安全性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决定采取什么样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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