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多少米

如题所述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四米。
消防车道应符合如下要求:
1、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四米,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百分之八;
2、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3、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十二米乘以十二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十五米乘以十五米;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十八乘以十八平方米;
4、消防车道上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5、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四米;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三点五米;
6、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两个长边设消防车道。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量大于先关法律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占地面积大于三万米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一百五十米。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五米;
4、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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