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口父母随迁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1、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2、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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