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19
音乐审美的评判标准的最初雏形是提出了三个美学范畴:“五声和、八风平”,“乐从和”,“和从平”。
一是“五声和、八风平”中的五声就是五音,音调;八风就是八音,即八种乐器,古代的乐器分类方法,是说八种乐器相互协调。
二是“乐从和”,音乐必须和谐,和谐必须平和。以音乐是否具有“平”“和”,是否是“德音”来作为评价标准。反对“新声”“淫声”(淫即过度)。对于音乐的评价标准,究竟是“和”还是“同”,在当时引起了争论,产生了所谓的“和同之辨”。
三是“和”的理论的提出,以及作为评判音乐的标准,是针对当时音乐理论中的“同”而提出的。认为音乐的基本特征就是“和”,即和谐。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和谐,即异物相杂,对立统一,相辅相成。二是平和,无过无不及,各种因素节制有度,“和乐如一”。因此“平和”必然引申出音乐中的“节”与“度”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