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的范围

如题所述

从范围来看,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权利。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1967年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称为《TRIPs协定》)。从国内法的角度看,以我国为例,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分列“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四节,其中第三节“知识产权”明文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实质上是以列举法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类型。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著作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其主要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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