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朋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如题所述

沈阳高朋科技有限公司是2018-08-09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X-1151。

沈阳高朋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102MA0Y07U910,企业法人梁老胖,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沈阳高朋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电子产品技术服务;礼仪庆典服务;公关活动策划;企业形象设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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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29
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上诉人提交证据:1.程帅的书面证人证言(我方单位员工)。2.壹件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一份,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拟证明我方享有所有权,是我方给上诉人做系统开发的证据。3.POS机收款凭证,拟证明上诉人是详细了解情况后与我方签订的合同。4.录像光盘,拟证明我方已经履行义务,付出了成本。光盘中ppt包含了我方做的项目发布会课件、系统展示录像,以及包含了系统开发阶段完成后台录像。5.录音,内容是支付宝平台通话的录音。上诉人质证意见:1.证人证言是被上诉人单位员工,我认为没有效力。2.对真实性有异议,壹件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什么关系我们不知道,我们只知道向我们宣传时是代表支付宝。3.付款凭证是我们刷给他们的,刷卡事实是真实的,但对关联性有异议。4.对录像光盘现在没有看到具体的视频内容。5.录音也没有听到,现在无法发表意见。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应否予以撤销,被上诉人应否退还合同款项。
关于合同撤销问题。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订立合同进行磋商时,上诉人曾要求被上诉人出示“蚂蚁金服”的授权委托书,被上诉人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蚂蚁金服授权证书”,其上载明:兹授权沈阳高朋科技有限公司为我公司“蚂蚁金服开放平台”辽宁地区合作伙伴,可销售我公司应用号项目等协议授权产品。授权合作伙伴编码:100000849117,授权日期2017年09月20日至2019年09月20日。纵观该“授权证书”,授权期限自2017年9月20日起,该时点被上诉人高朋科技公司尚未成立,上诉人系基于对“蚂蚁金服”的信赖,而与高朋科技公司订立的合同,在上诉人发现授权证书出现明显披露,对其授权真实性存在质疑的情况下,高朋科技公司对其与“蚂蚁金融”及“支付宝”的关系未予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据此,高朋科技公司故意隐瞒实情,致使杜建明陷入错误认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案涉合同应予撤销。高朋科技公司收取杜建明19,900元,应予返还。对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订立合同中,杜建明在磋商过程中亦存在认识不当,投资盲目等过失,履行合同的部分风险亦应由其承担,故对其主张利息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杜建明的上诉部分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杜建明与沈阳高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签订的《支付宝应用服务合同》;
三、沈阳高朋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杜建明19,900元;
四、驳回杜建明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沈阳高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2元,由上诉人沈阳高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 岩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张维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洪 晔
书 记 员  张 冲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2个回答  2019-06-21
和平区人民法院,法庭各位成员:
我诉沈阳高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今天开庭了。在我做为原告陈述不能简单理解为只为举证和赢得官司。应当被理解为一个非法界人士对正义公平的呼唤和对社会诚信的担忧。
法律要义基础就是主持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法官和原告坐在这里的终极目的。
我深信,法官能充分听取我的陈述意见,即使现行法律条文没有明确条款,也能认真采纳其中合理的部分。即使是被告也能认真听下去,因为正义公平每个人心中都认可。
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经常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是常有的情况,公民热切呼喊有益于法律的完善。我的陈述共分为三个部分:
一、这是会销老故事上演到了新时代互联网领域
这个故事的套路其实并不新鲜,近一年多来频频曝出的小程序骗局。多地出现打着微信、支付宝官方授权名义的公司,利用“专家讲师”煽动群众高价购买“限量的”小程序服务。而实际上授权是假、限量也是假,几万块购买的小程序,市场价可能也就百来块钱。他们这类假冒提供小程序开发服务的骗局,一般都打着“官方授权”的幌子,而且有着环环相扣的套路。通常是打着来自阿里巴巴、支付宝、腾讯微信、大数据之类的晃子,打来电话,邀请参加‘新零售新机会新生态支付宝应用研讨会’,热情非凡,会议流程安排高大上。为打消疑虑,对方一般会发送带“微信”“支付宝”等注册商标的“授权”截图,让人误以为是腾讯或蚂蚁金服官方举办的活动。这就如同3·15晚会上央视曝光保健品行业的“会销骗局”之后,保健品市场乱象及会议营销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样。保健品行业会销是欺骗、诈取老年朋友“棺材本”的,而这些打着最新互联网头衔的,在简单工商注册条件下冒出来的这些小公司们是来欺骗、诈取那些中小微企业的血泪钱,吃饭钱的。这种会议的组织者,为了规避风险一般会和与会者签订合同,一般是一方提供技术服务,一方交纳费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表面上是合法的,但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了对方签订合同的,从民事角度看,是合同欺诈,属于无效或可撤销合同,所收取的款项应予返还。如果与不同的公司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后跑路,还会涉嫌合同诈骗。
这些披着合法个衣的骗子公司可恨至极,为了钱没有一点良心,却知道提前用法律武器伪装和保护自己。请问国家的法律会枉顾事实而真正保护他们吗?
二、受蒙骗者找到有效的申诉通道困难重重
这种会销就是以那些对互联网新产品还不太了解的人为目标,不断打击着艰难创业者的心,让他们感到对社会不诚信环境的无能为力。这些小微企业主为了快速开展业务而落入陷阱,经济上雪上加霜。受蒙骗后,取证难,合同非常含糊,不留实际地址,联络人只留电话,且没有细化功能、开发负责人、所有权等具体信息,违约条款完全不利于受骗者。到工商部门投诉,说这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自由,只要法院没判决违法工商无权查处,即使法院认定有问题,工商也只能把这个企业列入异常名录,但他们又注册了新公司。部分受害者报了警,但基本会认定为经济纠纷,建议立案起诉。但起诉周期长,工作时间消耗不起,即使有结果执行难度也大。所以最终受骗者大多自倒霉。
三、国家法律以事实为依据,维护经济发展环境的公平正义
根据现行法律,只要经济行为双方合同在,对合同内容实质和经济行为实质便不再考虑或不顾及事实本身,以致于让这些有组织的骗子公司可以明目张胆的,公开租用大酒店组织会销,为害一方。从本质上讲,这是法律为骗子提供了护身符,不去努力保护公民和守法的企业,这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司法代表国家机器,应当有判例突破,不但对实施欺诈的公司、公司法人代表,还要对其主要组织参与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制定处罚标准,只要欺诈数额标准足够的,直至处以其邢事责任,予以逮捕。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简单以合同字面条款为依据,不让法律被真骗子牵绊,在公平正义的理念下,制裁这些人。
希望法律及时为此类欺诈行为的公司及时发出最强警告!还公平正义给国家健康的经济环境。我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平区法院能把这个这案子做为代表性的案例。代表法律正义、做沈阳营商环境的守护者,做新时代新事物新经济中的秩序维护者,给这类公司以严惩,并大力宣传,减少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让守法公民可以看到的希望是,2018年8月7日,上海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对22名以支付宝、微信小程序为由实施诈骗的嫌疑人,奉贤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为由,依法对其22人批准逮捕。
以上意见,恳请予以采纳。判决结果,全部交给法庭。谢谢。
二〇一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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