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15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三)西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总量基本满足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

1500—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要求,全区总量维持现状。社区回收网点要逐步退路进屋。

二、回收网点应具备条件

(一)室内经营网点。营业面积必须达到相应标准,经营区与生活区相对隔离,符合消防的要求,取得工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

(二)社区临时回收网点。使用封闭货车装载回收物品,不得影响该地区居民和车辆的通行,废旧物资不得侵占道路。设置远离变电站及有关架空线路等易燃易爆物品。

(三)定点定时收购网点。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面积和收购方式经营,不得随意扩大占地面积。

三、经营范围

(一)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二)生活性废旧物资是指居民生活中淘汰的锅、碗、瓢、盆等,造纸原料中的书本、报纸、杂志等,废旧塑料中的瓶、管、板、角、棒等制品,废旧橡胶

制品及废旧家用电器等,居民生活中淘汰的可利用的废旧物资。

(三)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废旧有色金属或有色金属的边角余料(如:紫杂铜、黄杂铜、杂铝、杂铅、杂锌、镍等),废旧黑色金属或边角余料(如:管、板、角、棒、螺纹钢等)。

(四)严格遵守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规定,禁收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如:井盖、井箅子、护栏、站牌、果皮箱、垃圾桶和其他环卫设施,建筑工地设施等专用器材。不准妨碍交通破坏环境、不准为犯罪分子销赃、窝赃等违反“七禁收”、“八不准”的规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经营规范

(一)室内经营场所

1.室内经营者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和再生资源回收登记备案证明。

2.营业执照不得转租、转借他人和私自增加回收网点。

3.经营场所应该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具体要求见附件2)

4.室外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垃圾,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保持网点周边的环境卫生。

5.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要隔离,不得堆放生活用品、用具,保持营业场所环境的一致性。

6.室内存放的收购物品,要留有间距,做到分类存放、码放整齐、及时清运。

(二)社区临时回收网点

1.主体企业经营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培训。

2.上岗人员一律佩戴有效的胸卡,胸卡有上岗人员照片、姓名、上岗位置、占地面积、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3.上岗人员按季节穿着统一制作、统一标识的服装。

4.要严格落实“六统一”(工装、上岗证、封闭货车、遮阳伞、计量器具、收购价格)。

5.使用封闭货车进行收购,所收购的物品应随时整理装车,随收随清,日收日清,车走地净,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6.营业时不准随便躺卧、聚众聊天、下棋、打扑克、赌博、喝酒等行为。

五、管理规定

(一)相关规定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规定收购各类废旧物资;应依法经营,公平交易,不得收购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

2.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台秤。

3.回收过程中如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4.经营中严禁使用电锯、氧气焊和大锤等进行现场加工,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5.收购时间要避开居民的午休,上下班高峰且不影响居民的晚间休息。

6.运输机动车辆应符合环保要求。

7.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存在问题的及时整改,不得拒绝

或阻挠。

(二)备案登记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区商务委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商务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西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及爱心自强所属社区临时回收网点,采取备案制度。由回收主体企业向区商务委备案,报备回收网点负责人、经营人员、经营地址等基本情况。社区临时回收网点的变更,由回收主体企业持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认可的手续到区商务委办理变更手续。

3.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商务委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企业管理

1.主体企业要加强管理。回收主体企业要建立社区收购员例会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每年要进行2次以上培训,例会和培训信息要及时报区商务委。

2.主体企业要建立巡查制度。对重点收购站点坚持每日巡查,对所有收购站点坚持每周巡查3次以上,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3.对群众反映强烈、各有关部门检查或来信来函点名批评3次以上的收购网点,由主体企业收回社区临时回收网点收购证或撤销网点,将处理结果报区商务委、市政市容委、城-管大队和街道办事处,

六、管理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商务委牵头定期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召开联系会议,协调解决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遇有突发事件、重点问题、重要时期适时召开会议,建立交流沟通信息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区临时回收网点要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回收站点数量,加大管理力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人。

(三)坚决打击无照经营和游商。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取缔打击游商,确保废品收购有序经营。

(四)集中整治严格执法。要定期开展集中整治,对经营网点周边存在卫生环境脏乱、噪声扰民、影响交通、安全隐患、违法收购等违规经营行为,经查证属实、屡教不改且情况严重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