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双方的地位是怎么来的?

如题所述

中国是个男尊女卑的社会,在古代的基本趋势是,社会越发展,妇女的地位越低,对妇女的限制、歧视、摧残就越严重。

《尚书·牧誓》载:“牝(母)鸡之晨(打鸣),惟家之索(尽,完了)。”

《诗·大雅·瞻印》:“哲夫成城,哲妇倾城。”

《晏子春秋·天瑞》:“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

《论语·阳货》载孔子语曰:“唯小人与女子为难养也。”

上述男尊女卑的观念是确立夫妇双方地位的理论基础,形成所谓夫唱妇随,夫荣妻贵等妻子依附丈夫的夫妻一体。

①夫妻比天地、君臣、父子

《仪礼·丧服》载:“夫,至尊也。”《女诫》:“事夫如事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也”。古人以天为阳,以地为阴,男为阳,女为阴,君为阳,臣为阴。司马光《训子孙文》讲:“夫,天也,妻,地也;夫,日也,妻,月也;夫,阳也,妻,阴也。

天尊而处上,地卑而处下。”

以上所引明确地阐明,丈夫是天、君、父,而妻子则是地、臣、子。

②夫为主人,妻为财产

古代的婚姻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也可叫财婚,妇在结婚拜堂时,其独立的人格、人权就被丈夫吸收和取代,成为丈夫的财产。除在上述“典卖婚”所述,可以买卖、典当、做赌注、抵债外,甚至可以杀掉。

丈夫杀妻,在唐代以前皆有罪。

后汉中山王刘焉杀姬,被削夺了安险县的封地。南朝梁何铄有疯病杀妻,坐法死。

北魏长孙虑之母嗜酒,其父误杀其母被囚。长孙虑上书,愿辞去尚书的官职以赎父罪。孝文帝下诏,恕其父死罪,流放远处。

唐以后杀妻者分轻重量刑,其中过失杀妻者勿论。元以后,妻子与人通奸或谩骂舅姑,杀妻者均无罪。这仅仅是法律规定,随意杀妻者仍不少见。

③丈夫可纳媵妾

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严格而又虚伪的一夫一妻制,其主要表现是,丈夫拥有媵、妾、小妻、小妇、旁妻、外妇、双妻等名目繁多的正妻以外的补充。

媵,古时指随嫁,也指随嫁的人,主要指陪嫁的女人。据《公羊传·庄公19年》载:“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娣从……诸侯一聘九女。”

也就是说,诸侯娶妻,女方要以兄弟之女和新娘的妹妹随嫁,还要有女方同姓的两个国家送女儿陪嫁。这些陪嫁之女,叫作媵。

媵非正妻,地位比妾略高。

秦以后,这种风俗没有了,媵成为比妾高一级的夫人的称呼。《唐律疏义》载:“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

妾的称呼在远古就有,古代“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在家庭中的地位很低,故古代妇女都谦称“妾”。

《释名》称:“夫为男君,其名其妻日女君。”

《白虎通·嫁娶篇》:“妾事女君,与妻事舅姑同。”“妻者齐也,与夫齐体……妾者接也,以时接见也。”

这就是说,妾对待丈夫的妻子要像服侍公婆一样,其低下的地位有以下表现:

首先,妾在家庭中构不成正当的亲属身份,娘家与夫家也构不成亲戚关系。家庭的其他成员以姨娘、姨太太相称,妾对长辈、下辈要像仆人一样呼老爷、太太、少爷、小姐,只有自己亲生的子女,才直呼其名。

因此,妾死后不能人宗庙,不能与丈夫合葬,有子女者也只能别祭。妾要为夫、妻、长子服丧,而夫、妻、长子不为妾服丧。

其次,妾没有正常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人格。

唐代五品官以上,母亲皆有封号。妾的亲生儿子当了五品官,不封妾而封嫡母,无嫡母才转封生母。唐宋法律规定,夫妻杀妾仅处流刑,明清时杀妾,杖一百,徒三年,过失杀妾勿论。

先秦时,妾可殉葬。晋臣魏颗之父临终,就要求儿子,用自己的妾殉葬。

甚至儿子杀妾亦无罪。南朝颜延之之子、唐朝严挺之之子,均将父妾杀死,不仅没被治罪,做父亲的还敢怒而不敢言。

至于独立的人格更谈不上,帝王、官僚、文人学士将妾作为财物互相买卖、赠送、交换、赏赐的事屡见不鲜。吕不韦曾将妾送给子楚。

唐朝安史之乱时,睢阳守将张巡杀妾以飨军士。

再次,妾的身份是终生的。《公羊传·僖公三年》、《谷梁传·僖公19年》、《孟子·告子》中,都大声嫉呼:“无以妾为妻。”即使嫡妻死了,也不能以妾为嫡妻。

唐朝杜佑升李氏妾为嫡妻,不仅威信扫地,亲族子弟都不听他的话了。至于曹操、孙权、刘备以妾为妻,都是不合礼法的。

妾在中国社会存在时间很长,先秦到民国经久不衰,从达官贵人到平民百姓都可纳妾。《白虎通义·嫁娶篇》载:“士一妻一妾。”《明会典》规定,庶人40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

小妇和小妻同义,在汉代史书中多见。西汉辞赋家枚乘,娶了一小妻,生子日皋。归长安时,小妻不愿同去,枚乘大怒,给儿子留下数千钱。汉代贵家子女亦不耻为小妻。

东汉窦融在西汉末已是军司马,封建武男,其妹为王邑小妻。成帝许皇后姊为淳于长小妻。小妻可不与丈夫相随,且贵家亦为之,地位不会太低。

下妻一般为被掠卖者,地位低下。东汉光武帝建武年间曾下诏:有被略卖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以卖人法、略人法从事。

外妇类似现在的情妇,是男子鉴于妻子嫉妒,安置在外的旁妻。《汉书·高五王传》载:“齐悼惠王肥,其母高祖微时外妇也。”

双妻的美称叫“一鸾二凤”,俗称“两头大”,现在叫重婚,在古代也是不合法的。《左传·桓公18年》载:“并后、匹嫡、两政、耦国,乱之本也。”

魏晋始出现双妻。西晋尚书令贾充先娶妻李氏,因其父李丰犯罪遭诛连,与贾充离婚徙边,后遇赦得归,贾充已娶妻郭氏。晋武帝破例特许贾充置左、右夫人。

据《晋书·贾充传》载,当时因妻家犯罪,又娶后妻者很多,都与前妻破镜重圆,双妻成为一时的风尚。

元末明初,苏州著名女诗人薛兰英、薛蕙英同时嫁给了一位姓郑的书生,当地称“兰蕙联芳”。

清乾隆时,定兼祧之法。又过继给别家作嗣子,即一子顶两门。双方家庭都为他娶妻,称兼祧二妻,亦称“两头大”。朝廷遵照“礼无二敌(嫡)”的古制规定:先娶者为妻,后娶者为妾。

双妻的地位不分上下。贾充死后,李氏女为齐王妃,郭氏女为惠帝后,都要求与自己的母亲合葬。

这可难坏了朝内大臣,既无古制,又不能得罪双方。直到“八王之乱”时,贾后被废,才让李氏和贾充合葬,说明双妻的地位是平等的。魏晋时期是中国“两头大”的唯一合法时期,自唐到清,朝廷严禁双妻,虽仍有个别双妻现象,已是不合法了。

女子则绝对不许同时拥有两个丈夫,即使贵为皇太后、长公主,甚至是武则天那样的女皇帝,不仅不能同时嫁二夫,也不能公开设立男宠。

南朝宋废帝刘子业的姐姐山阴公主,曾公开设面首(男妾)30人,在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④夫可出妻,妇不得离婚

古代,丈夫对妻子不满,可以将妻子送归其父母,叫“出妻”,后来毗休妻。据《大戴礼记·本命篇》载,有“七出三不出”的原则。

不顺舅姑

《左传·襄公二年》:“亏姑以成妇,逆莫大焉。”基于这一原则,妇不必在舅姑的面前有什么过错,只要舅姑不高兴,即可出妻。东汉鲍永,因其妻在母亲面前叱狗,即以不事舅姑而出妻。南朝刘辙的妻子王氏,因在墙上钉钉子,有尘土落在隔壁姑的床上,姑不悦,即被刘霭出掉。《孔子家语》也曾讲,曾子以蒸梨不熟而出妻。

无子

孟子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古人娶妻以生子继宗为目的,“妇无子则出”。不仅父兄可代子弟出妻,甚至门生、朋友也可代为出妻。

东汉博士桓荣年40岁无子,其门生何汤为桓荣出妻更娶,生3子,竟因此而得到桓荣的器重。

有许多恩爱夫妻因无子离异,留下了无数遗憾。三国曹植《弃妇》诗写道:“有子月经天,无子若流星。”唐人张籍《离妇诗》则更催人泪下,“薄命不生子,古制有分离……无子坐生悲,得人莫作女”,简至是对封建礼教的一纸控诉书。

淫僻

万恶淫为首,中国男子最不能容忍,最大的屈辱是妻子与人通奸,给自己戴一顶绿帽子。妻子淫僻,不仅要出掉,唐以后甚至可以杀掉。

下述三不出的原则,唯独淫僻一条不在其限。

口多言

古代家族几代同居,妇多言则生是非。《诗·大雅·瞻印》:“妇有长舌,维厉之阶。”民间谚语曰:“娶妇舌长,家丑必扬。”故东汉班昭的《女诫》以妇言为四德之一。

《史记·陈丞相世家》载,陈平游手好闲,其嫂说:“有叔如此,不如无有。”被其兄出掉。

嫉妒

《公羊传》本为“垢”,何休注《公羊传》改为“嫉妒”。

嫉妒与生子有关。《诗·周南·螽斯》:“不妒忌,则子孙众多。”

《后汉书·冯衍传》载,冯衍娶北地任氏为妻,“悍忌,不得置媵妾,儿女常自操井臼,老竟逐之”。北魏刘辉尚(娶)兰陵长公主,“颇严妒”,“状请离婚”。北魏李安世之妻,“以妒悍见出”。

从北朝到隋唐,妇女嫉妒蔚成风气,妇女们纷纷为自由人格和家庭幸福而进行抗争。唐太宗欲赐一美人给房玄龄作妾,房夫人卢氏执意不允。唐太宗派人送给她一杯鸩酒(实则为醋),卢氏表示“宁妒而死”,端起鸩酒一饮而尽,使唐太宗闻而生畏。这就是世俗社会称嫉妒为“吃醋”的典故。

恶疾指癞疮、麻疯一类的疾病。有恶疾遭出的事例,史传不多见。倒是有男子有恶疾而离异的记载。西汉丞相曹参的曾孙曹时尚平阳公主,“病疠(疥疮)归国”,平阳公主改嫁给卫青。

清人王棠在《知新录》中曾指责,无子、恶疾两项非人所愿,因此而出妻太残忍。

可见社会上确有因恶疾而出妻者。

盗窃

盗窃除本义外,还包括攒私房。古时同居共财,盗窃和私房即害同居。《礼记·内则》载:“子妇无私货,不敢私假(借),不敢私与。”接受别人的馈赠也要缴给舅姑。

西汉王吉东邻有枣树垂至院中,其妻摘了一枚给王吉吃,险些被出掉。东汉李充兄弟六人同居,其妻说:“妾有私财,愿思分异。”李充假装应允,将乡里内外请来,临场突然宣布:“此妇无状,而教充离间母兄,罪合遣斥!”其妻含着眼泪走了。

三不出

据《孔子家语》载,三不出有: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而后富贵。有这三条之一者,即不能出妻。

先秦时期,离婚之风盛行。战国赵太后时刻担心女儿燕后被遣返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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