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工作

如题所述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和交办;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办。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通过“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交办。   代表对本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行政机关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分办协调。   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代表对本市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负责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具有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职责的有关机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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