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有法律依据吗?

听说,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样的说法有法律条文依据吗?

加班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第一条规定,计算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工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作标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支付的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劳动时间时间工资支付。劳动者每月正常劳动时间工资难以区分的,一些省市规定可按本人全部工资收入70%确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追问

劳动合同中只明确了基本工资,即是可以视为工资约定不明确,那么根据那些法律条文可以说明加班工资可以以劳动者实际应得月工资计算呢,谢谢解答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