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主要内容就是基金管理模式

如题所述

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主要内容:
(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别在省、市、县三级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政策由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统筹地区已试点出台的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保持不变。
(二)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执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缴费政策,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由省人社厅统一规范。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全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过渡政策、调整办法和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食宿费等标准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五)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管理制度和协议文本;省级集中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康复、待遇支付、基金结算、统计分析网上办理。
(六)夯实市级统筹基础。2020年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级统筹管理,按照“六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机制,规范基金统收统支运行模式,强化基金征缴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基金管理使用和风险防范。
(七)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按年度从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保险征缴基金中提取筹集,主要用于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调剂解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和重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开展全省集中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保险费收入的6%上解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累计结余低于2个月支付能力或接近上限时,应及时调整上解比例。省级调剂金累计结余以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6个月支付能力为上限。省级调剂金管理按照《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规定执行。
在基金管理上,可以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或者在省级建立调剂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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