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如题所述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
燃放销售安全管理的通告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减少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白塔区所辖社区,文圣区庆阳街道、东京陵街道所辖社区,宏伟区长征街道、工农街道所辖社区,太子河区铁西街道、祁家镇所辖社区,辽阳县和灯塔市的建成区,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3月3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十款)
二、白塔区,文圣区庆阳街道、东京陵街道所辖的社区,太子河区所辖的社区,宏伟区、弓长岭区所辖的街道,辽阳县和灯塔市的建成区域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依据:《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第四条)
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依据:《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第十条)
四、市公安局、应急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依据:《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第六条)
五、违反本通告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六、违反本通告第二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110”(公安部门),12350(应急部门),举报非法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据:《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第九条)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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