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拒绝生育应该怎么办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生不生孩子是由女方说了算的,但是也并不绝对。法律上为了保障男方的 生育 权,规定妻子有不生育的自由,也有中止妊娠的权利,但是必须兼顾丈夫的利益。若与丈夫就此时发生纠纷,影响夫妻感情,男方是可以提出 诉讼离婚 的。 经典案例: 结婚 10年,丈夫曾多次提出想要个孩子,但均被妻子拒绝,理由是法律规定了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自己不想被孩子拖累。为此,双方矛盾日益恶化。最终,丈夫提起了 离婚 诉讼,最终 法院 支持了丈夫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按着法律规定,妻子有不生育的自由,也有中止妊娠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而必须兼顾丈夫的利益。因为《人口与 计划生育 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即丈夫同样具有生育权,妻子拒绝生育的固执行为,如果导致与丈夫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事实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没有同意其丈夫赔偿要求的原因。生不生小孩是由女方说了算,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律保护女性公民,但也希望女性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照顾到丈夫和家人的感受,不要轻易的做出决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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