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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选总统? ——从美国大选看法治的力量-论文
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6-10-15 05:48 作者: 佚名 来源: 西政在线 查看: 53次

张千帆

在历时36天的争议和悬念之后,备受注目的美国总统大选终于确定了获胜者。当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争议结束时,一切又恢复了往常的秩序。和以往的“战胜者”一样,副总统戈尔体面地宣布退出,与他的竞选“敌手”布什州长和解,并号召自己的选民转而支持即将继任的合众国总统———尽管戈尔本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正如戈尔所言,这是一场十分“特殊”的选举,因为和历史上几乎所有的总统选举不同,这次选举的结果可以说不是由选民决定的,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最后决定的。这倒并不是因为法官们有意要代替选民去作出这一重大政治选择———现代民主原则显然禁止他们这么做,而是因为双方选票比分在决定性的佛罗里达州相差无几(约万分之一),属于任何选举的正常“误差范围”之内;选举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不规则”现象———即对法律要求的偏离,例如负责组织选举的官员以某种方式偏袒其中一方,或过时的选票打孔机不能明确体现出“选民的意愿”(或自动计票器不能识别这种意愿)等等,都有可能导致人为的选择错误。如果是后面这种技术性问题,那么解决争议的最直截了当的方法,显然是对佛州选民的全部600多万张选票进行人工统计,但时间已经不允许这么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要求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司法解释问题,因为其他人都可能因与竞选结果的种种利害关系(例如富人一般都希望共和党人做总统)而偏袒一方,惟有法官可以被信按照法律(而不是人情或自身利益等和法律无关的因素)作出一个中立的决定。因此,竞选双方在相持不下时,把最终的决定权交给法官,且不论结果如何都坦然接受法院的仲裁。是法治使得利益对立的人有可能走到法律的共同保护伞之下。

然而,法治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这又是被世界各国的历史所证实的。困难的关键在于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公正的司法机构,它能在超越人的利益、感情和偏见的基础上宣布“法律是什么”,且其话语对这个社会具有最终的约束力,不论人们———尤其是对此有利害关系的权势人物———是否愿意接受这种决定。但任何人类机构都是由活生生的普通人组成的,每个凡人都有自己的利益、感情或信仰,并因此而期望获得某种特殊的政治结果。每个由人所组成的政府都是为了人———或更准确地说,经常是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服务的。既然如此,我们到哪里去找这些“不食人间烟火”、超越人性弱点的法官?因此,法治构成了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难题:社会需要法治,而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又几乎不可能实现。西方的“法治国家”为了建立一套近似于公正的司法体制煞费苦心,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来保障法官个人(而不仅仅是作为组织机构的法院)的独立性与超越性,使司法决定与法官的个人利益(包括职位、工资、社会地位和名誉等因素)“脱钩”。即便这样,法治国家仍然不能保证法官们每次都像机器那样不带偏私、准确无误地译解出法律密码的本来意义,以至今天我们仍经常能听到同样博学与睿智的法官之间经久不衰的辩论,就像佛罗里达州与联邦最高法院对戈尔与布什之争的判决一样。但这已是人类目前所能达到的最近似于法治理想的状态了。事实上,尽管西方社会对政府一贯不太信任,但对法官却“情有独钟”(社会调查一直表明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度高于其它政府机构):如果其他政府官员是“在狭义上理性”(即自私)的普通人,至少法官们还能铁面无私地秉公释法。

有理由表明,社会对法院的普遍信任是民主社会实现法治与秩序的必要条件。事实上,任何政府(不论是专制还是自由或民主)的存在、维持与运作都是和信任联系在一起的。理由大致如下:首先,一个稳定的社会必然是按照某种被普遍接受和认同的基本规则(如写在纸上的宪法、法律,或不成文的习俗与共识)来运作的,而不论运用规则的结果是否对某些人有利(例如,按照正常程序规则所产生的选举结果表明戈尔输了,戈尔本人及一大批同情他的支持者也须认同这个结果)。其次,这种规则首先必须获得政府的维持与实施,才能在人民心目中建立起有效性(如果戈尔利用其副总统的职权或布什利用其兄弟在佛罗里达州的权势,去操纵选举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那么选举程序就将在选民心中逐渐失去地位);只有政府官员自己先遵守规则,而不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行动,并获得了普通百姓的充分信任,人民才会跟着遵守规则(所谓“上行下效”,在中外其实都是一样的),从而达到社会的法治。因此,关键问题是如何保障政府去遵循其自身所要实施的规则。当然,通过及时淘汰那些显然违反规则的官员,民主政治本身为政府的合法性提供了一种维护机制。但正如麦迪逊所言,经验教导人类“辅助防御”的必要性。历史证明,以政府之外的力量去制衡政府,往往是不够的,因而还必须在政府内部建立起一种力量来防止政府官员对规则偏离得太远。具备这种力量的机构存在于政府内部,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但它又和其他机构具有不同的利益和考虑,且不被它们的意志所左右。这就是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法治国家的公民之所以还相信其政府基本上会按照所确立的规则行动,并因此自己也愿意遵守规则,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他们能够信任的法院。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曾说过,美国政治几乎所有的重要问题最后都会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进入法院,并在那里获得解决。无疑,这个论断被最近的这次大选验证了。就和以往的所有重要决定一样,美国最高法院的这次判决是否明智,历史将为此作出公证。但不论如何,选举最终的解决方式毕竟体现了美国公众和政治精英对法治———或法院———的尊重。如果说民主政治是一种由利益冲突引起的权力较量,那么法治与宪政是使得一个政治上分裂的民族回归统一的力量。正是法治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使不同的政治党派在“驴象决战”之后,还能像戈尔所说的那样和平地走向一个“共同点”。(上)

(作者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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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选总统 ——透视美国大选中的民主与法治-论文
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6-10-15 05:48 作者: 佚名 来源: 西政在线 查看: 44次

张千帆

本文上篇论述了法治在美国总统大选中的力量。通过保证权力的角逐者遵守基本的游戏规则,法治为政治竞争从分裂回归统一提供了必要的凝聚力,从而使民主政治过程得以和平、健康、稳定地进行下去。但法治并不是政治社会所遵循的惟一原则。第43届美国总统的归属由法官作出最终裁决,这固然反映了美国公众和政治精英对法院的尊重以及法治在美国政治中的重要地位。然而,选举一般是由选民直接决定的政治过程;现在,佛州乃至整个大选的结果最后居然由法院来决定,而法官本身并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这种做法是不是违背了基本的民主原则?我们首先必须探讨法治和民主政治之间的微妙关系。

一般认为,现代社会离不开法治,而法治的前提是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为此,西方国家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来保障法官的判案过程不受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例如在审理布什与戈尔的诉讼期间,代表各自利益的共和党与民主党选民都曾针对法院游行示威。但如果其有可能影响法官判案,那么它们肯定将受到取缔与禁止。当然,更不用说当事人利用职权去干预司法活动。为了保证司法独立,美国的联邦法官并不是由选举直接产生的,且法官们不能仅因作出不合民意的司法决定而受到制裁。保障法治或司法独立的含义是,社团或政府的某些决定必须由一个中立的机构严格按照法律决定,不论掌握权力的社会势力或代表他们的政府官员在当时是否愿意;或者说,一旦法律(包括诸如宪法的“更高的法”)被制订出来,那么除非通过明确修改法律的文字,任何人———包括人民或人民代表中的多数人,甚至法律的制订者本身———都不能偏离法律的要求,或改变由一个专门机构———法院———所解释的法律的含义。任何看似至高无上的东西———无论是“人民的意志”还是“立法者”的喜怒———都不能迫使法官们放弃法律原则,因为后者才是国家的根本。

在人类社会中,凡是由人组成的社会都需要政府的统治,而凡是由人组成的政府都需要权力制衡。民主和法治是这种制衡的最根本的要素,但和人民大众及其代表一样,法官也是行为学上的普通人;他们不是任何意义上的“上帝”,他们也会犯错误甚至滥用自身的权力,且司法地位的独立与超越在某种意义上正为他们滥用职权创造了有利条件。这样就产生了“由谁来制衡制衡者”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民主社会尤为突出,因为民主在本质上是“多数人的统治”(托克维尔有时把它称为“暴政”),多数人所表达出来的一致倾向代表着不可抗拒的国家意志,也只有民主政治程序所产生的由多数人认可的政府官员才具备统治的合法性;法官们(例如联邦法院的法官)却经常不是(甚至不应该是)由选民直接决定的官员———尽管他们可能以某种方式获得民选官员的任命与批准,因而并不具备其他政治官员所具有的统治合法性,且他们的资历、受教育程度以及因法治需要而受到的隔绝于大众政治影响的刻意保护,使之看上去更像一群和多数人占统治地位的民主制度极不相称的少数贵族。因此,民主和法治在这里发生了根本的冲突。这个问题在法治国家并没有(或许永远不可能)获得最终解决,因而对法官在民主政治体制中的作用及其权限产生了经久不息的争论。

虽然民主和法治可能发生根本冲突,两者毕竟又是相辅相成的。不但法治以民主为基础,因为法官所解释的法是也应该是经由民主政治程序所产生的法,而且民主也以法治为前提。这时,司法权力的适当行使不但不违反民主原则,还对保障民主过程的完整性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在戈尔与布什之争中充分显示出来。民主政治的核心是选举;一个名副其实的民主体制必须至少要防止选举过程中的种种不规则行为(如贿赂选票、作弊或恐吓等明显违法行为),且选举结果获得相当准确的统计。固然,立法规定执法过程的质量对于保证选举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但假如缺乏司法审查,这种保障仍将是不充分的,尤其是立法和执法人员出于党派利益未必能保证选举过程的中立性。在这种情况下,独立的法官对于维护民主选举的完整性具有责无旁贷的义务。

在这个意义上,佛罗里达州的最高法院似乎在行使着一项适合法院行使的权力。但和联邦法院相比,美国许多州的法院因法官民选制度而降低了其独立性。在70年代,佛州法院改革了其法官遴选制度,因而增强了自身的独立性。这也可以从佛州最高法院稳定的民主党组成中看出。在某种意义上,佛州最高法院要求重新手工计票的决定有些类似于举世闻名的马伯里案(Marburyv.Madison),因为我们知道,正是美国宪法所造成的特殊分权制衡体制———即由不同党派和意识形态倾向的人控制了立法、执法与司法分支———才使得这一历史性决定成为可能。当然,佛州法院的决定被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后者以5比4判决停止手工计票,从而在实际上宣布了布什的胜利。这两个意味深长的判决给我们提出了很多问题,在此无法逐一讨论。但最根本的是,它们都涉及到民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当法院受理并审查对选举行为的诉讼时,政治选举被司法化了,选举的过程与结果受到了法律的有效控制———这确实是法治的表现。但与此同时,在处理这类有政治含义的问题时,司法过程也有被政治化的危险,从而变成最高法院的几位法官(经常是决定胜负的其中一位法官)代替选民作出了政治选择;如果这样,法治也就蜕化为人治,法院也就将丧失其超越的几乎神圣的权威。从这里也可以看到,法治的维持是多么艰难。

因此,民主是法治的基础与合法性来源,而法治又为民主选举“保驾护航”。让法院来决定选举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本身并不和民主或法治原则相冲突;相反,这是民主与法的共同要求。问题的根本在于如何保证法官的判决是严格根据法律所作出的决定,而非基于法官本人的主观偏向,因为法治既不是“多数人的专制”,也不应该是“少数人的专制”,两者必须在彼此制衡过程中和平共存。(下)

(作者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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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28
08美国大选:钱的战争
2008年美国总统选举的第一场较量3日在艾奥瓦州展开。民主党总统竞选人奥巴马和共和党总统竞选人赫卡比分别在本党预选首战强势获胜。本月8日,两党预选又将在新罕布什尔州同时举行。首战拔得头筹的奥巴马和赫卡比希望乘胜追击,预选首战失意的竞选人则加紧竞选宣传,希望在另一个“风向标”州翻盘。
虽然现在预测谁将入主白宫还为时尚早,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美国总统大选绝对是一场钱的战争。
通往白宫之路并非仅靠“美国梦”,布什克林顿们,哪一个不是踩着铺满美元的道路,走向权力巅峰的? 金钱铺就白宫之路
在美国,有人称“金钱是政治的乳汁”,而总统选战也可以说是一场钱的战争。
美国总统竞选的费用在近些年不断刷新纪录。1980年的总统竞选耗费资金仅为1.62亿美元,到1988年翻了一番,达到3.24亿美元。到了2000年,竞选费用总额猛涨到5.29亿美元,而2004年再创新高,达到8.81亿美元,其中两党候选人布什和克里两人筹到的竞选费用总额就超过了5亿美元。
早在去年1月,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前主席托纳在接受采访时就曾表示,2008年的大选将是美国历史上最昂贵的一次选举。有意参加角逐的候选人们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资金问题,游戏的入门费用将会非常非常高。他认为,候选人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至少筹款1亿美元,才有可能被“认真对待”。据托纳估计,到2008年11月投票日那天,两党总统候选人每人将花费5亿美元。
因此,2008年的美国大选不只是候选人之间的政治较量,如何打好资金大战才是真正的成功之路。
金钱与人气良性循环
在美国选战中,知名度就是金钱,就是节节高的民众支持率。而想要吸引公众关注,必须借助金钱的力量。
一位候选人如果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识,吸引日趋增加的注意,那么他就会获得来自更多选民的政治献金(甚至被大财团看好而获得巨额“投资”),拥有更多的政治献金,候选人就能在宣传方面拥有更强大的实力,从而赢得更多的注意力与曝光度。这是一个良性循环。可以说,通向白宫之路,没有金钱是走不通的。
总统候选人吸引公众关注的方法很多:电视广播报纸上频繁露脸宣传打广告;互联网上开博客,还有youtube式生动的播客;组织竞选集会和选民面对面……但候选人们向选民绽放政治笑脸的同时,也会为开出的一张张支票心跳加速吧。
600万美元,仅仅是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罗姆尼在艾奥瓦州发布电视竞选广告的花费。钱袋子沉甸甸,才可能支付得起。
总统大选的“优胜劣汰”
美国总统选举已成为各候选人筹款能力的大比拼。先筹到足够多的经费,才有可能坚持到投票的那一刻。“拉赞助”能力差的选手只能在激烈的竞争中黯然出局。
最能说明竞选经费影响总统候选人的例子发生在2003年。当年11月,民主党人克里在民意支持率落后的情况下,筹款也遇到了困难,陷于入不敷出的困境。与当时呼声很高的前佛蒙特州州长迪安、北卡罗来纳州国会参议员爱德华兹等人相比,克里可谓陷入了绝境。但“天无绝人之路”,恰好克里的夫人是“亿万富婆”,于是他做出了一个大胆决定,先从自己的口袋里“借”出600多万美元,用于维持竞选活动,待以后筹到资金后再“还”给自己。正是这笔“救命钱”,使克里得以继续开展竞选活动,并于2004年获民主党提名,参加当年与布什的对决。
在本次总统选战中,前弗吉尼亚州州长吉尔摩在2007年第二季度仅筹到21.1万美元。无奈之下,他宣布退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的提名竞争,成为第一位退出本次大选竞选活动的主要参选人。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同处共和党阵营的前纽约市长朱利亚尼2007年第二季度募款1700万美元,居共和党内各候选人之首。其次是罗姆尼,筹款1400万美元。罗姆尼还从自己的财产中“借”出650万美元,用于充实竞选经费。
民主党首场预选中,奥巴马获得37.6%的支持票,以较大优势获胜。第二名爱德华兹得票率为29.7%,希拉里屈居第三,得票率为29.5%。首战失利使曾连续领跑几个月的希拉里面临危机,她将在新罕布什尔下大力气遏制奥巴马和爱德华兹。
除了在支持者集会上放出话说“如果民主党推选一名缺乏经验的总统候选人(指奥巴马)出马,很可能被共和党对手绞杀,无缘白宫。”之外,这位被誉为“筹款机器”的民主党参议员也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坚持“拼杀”。据美国媒体日前报道,希拉里2007年获得的助选资金总额超过1亿美元。不过,媒体也指出,奥巴马在筹款进度上与希拉里不相上下。民主党内的这场提名争夺战,必将十分精彩。
“赫卡比现象”能持续多久
但是,有人可能会提出下面的问题:在共和党首场预选中,赫卡比获得34.3%的支持票,领先第二名罗姆尼9个百分点。麦凯恩得票率仅为13.1%,位列第四。要知道,“黑马”赫卡比在去年第四季度的筹款数字只有区区500万美元,而且已经是他单季筹款的最高纪录。这个数字,远远落后于他的竞争对手。他的突然崛起,是不是推翻了上文的观点?
美国媒体的报道可能会对解答这个疑问有所帮助。目前,几乎没有美国媒体看好赫卡比能继续保持共和党内的领先地位。媒体预计,麦凯恩有望在新罕布什尔获胜。
无论是全国民调、还是新罕布什尔州地方民调,结果都显示,朱利亚尼和麦凯恩有实力后来居上。
美联社说,尽管赫卡比也想在新罕布什尔州实现后来居上,但他之前投入的竞选资金和时间太少。
根据美国相关规定,各竞选人团队本月31日前将向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届时各竞选人的筹款和花费情况将公布于众。至于谁最终将赢得这场钱的战争,11月4日才会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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