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急求人帮助

李某、王某、白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李某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王某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白某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经过几年经营,公司运行良好,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又相继吸收赵某、唐某、金某、程某等8人为股东,2006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2)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李某、王某、白某、唐某;董事赵某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金某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程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jane代为出席并表决。
(3)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7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4)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王某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5)该次会议就投资生产某一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在表决时,董事唐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余出席会议董事李某、王某、白某均表示同意。
2007年9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情况很差,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6)2007年11月20日,持有公司2%股份的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李某以计算机软件和王某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李某,王某,白某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请说明理由?(13分)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金某和程某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6分)
(3)指出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5分)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6分)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哪些董事应该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6分)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股东郑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分)

(1)的答案:首次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不低于120万元,而案例中首次出资只110万元。货币出资额符合公司法要求,货币出资要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即高于180万元,本案例中符合这一要求。特许经营权不得作为出资,特许经营权是不可转移的权利,而对公司出资要转移所有权,因此,不能以特许经营权出资;软件可以作为出资,因为软件可以准确评估价值,可以转移所有权,可以作为出资资本。李某、王某的出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白某的出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要求首次出资后,其他出资要在2年内缴齐,而案例中白某在3年内出资的约定不符合公司法要求。
(2)的答案: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法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案例中有4名董事出席,已过董事半数,符合法律规定。金某和程某的委托无效。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的,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两从分别以电话委托和委托非董事人员的方式委托出席董事会,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3)的答案:董事会做出增加两名独立董事和修改公司章程按普通程序决议的做法错误。董事会的组成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无权做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按特殊表决程序进行,即必须经股本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不得按普通程序进行。
(4)的答案:根据总经理提名设立财务负责人的做法合法,董事会有权做出。设立公司内部设置方案由董事会做出,但因董事王某反对,全部7名董事只有3名赞成票,未形成全部董事过半数以上票数,不能形成决议,因此,决议不合法。
(5)的答案:李某、王某、白某应对损失承担责任,唐某不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董事因董事会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做出决议的董事应对损失负责,提出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因唐某提出了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可以不承担责任。
(6)的答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认为自己权益受损的,连续180天持股1%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因此郑某起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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