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签的合同中规定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续聘,这样合法吗?

我是2006年11月27日进公司的公司是项目工程,三个月试用期签的一年的合同,合同注明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聘,仍为一年.在今年合同到期前两个月集团公司分设生产公司,本人提出转岗留在原公司,不去新公司.后公司未给出明确意见到合同终止前一个月零两天本人考虑失业的风险等又申请去新公司,两天后收到合同终止通知书.现已在新公司工作,原公司就合同终止做出补偿金为过去的12个月(08年11月份没算)的平均工资的2倍,是一年补一个月.只有年终奖金与年终分红商议到09年1月给,此协议书不肯给我.并办好离职手续,工作交接.并在移交表上写下与本公司账目均已结清(除年终奖/分红外)无任何经济来往.
到第二天人事部又通知我说多给了我一个月的补偿金说是合同是一年一签转的也算,只补偿08年1月至今的工龄,以前的不算.要我退回一个月的补偿金.经过向之前离职的员工了解到,他们离职的时候还得到一定的加班补偿,因为公司说是申请的是不定时工作,不给加班费,也不打卡,但加班事实存在,忙时每天工作11小时以上,礼拜六加班,忙时礼拜天也加班,均无加班费,多次向公司申请加班费都无果.现与我结工时也未做任何加班补偿.
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现通过打12333工作人员告诉我劳动法里没有自动续签或自转,要我到劳动仲裁判定续聘的合同是否有效,请高手指教.

承包合同上写着到期自动续签显然是合法的,对于合同的相关条款都是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的对于双方有约定的,并且达成了一致意见的,是可以按照约定的内容来进行自动续签处理的。
法律分析
承包合同上写着到期自动续签是合法的,合同是有自动续约的,一般合同到期之后,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到期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不会自动续约。有合同条款约定,合同期满自动续约的,按约定处理。合同的续订是指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和规定,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双方可以约定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情况方法,后期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双方协商进行变更处理,但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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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05
1.你公司更改后的补偿方案是合法的。但是既然单位已经按照高于法律规定的约定支付了你两个月的工资,那你可以不用退还一个月工资,高于法律要求的补偿是合法的。这属于公司自己没有搞清楚法律,是公司自己的责任,与你无关,公司只能和你协商,不得强制要求退还。
2.你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主张是合法的,但是必须要拿出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法律无法为你维权。
3.劳动合同法是没有自动续签合同的规定,但也没有不能自动续签的规定,所以既然法律没有禁止那就可以双方约定,因此你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12-11
一、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自08年1月新《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 对于劳动者不签合同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三、 如果企业因为员工不愿签合同,便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结果是不但终止劳动关系,还将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第六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3个回答  2008-12-05
这样是合法的,但是续签的次数超过两次时,你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应该同意。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12-05
保管好加班证据,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解决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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