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或子女,配偶之父母,养父母或继父母)丧亡,可休带薪丧假3天,直系亲属丧亡回外地者,另给路程假1-2天。
不是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丧亡,可休带薪丧假1天,无路程假。
丧假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没有跨月使用之说。丧假期间,基本工、福利照发。
第十五条 产假
1. 产假
凡在业务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怀孕后取得医院证明的即可申请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产假为90天,怀孕女职工可申请提前休产假,公司无产前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女24周岁)的增加晚育假30天。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福利照发。
2.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的(按二十八周计算),每日工作时间可休息一小时。
3.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算作劳动时间。
4. 男职工在妻子晚育生育第一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件时,享有3天晚育护理带薪休假,假期期间,基本工资、福利照发。
5. 女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可请流产假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一下自然流产的,可请流产假45天。假期期间,基本工资、福利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