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需要抵扣吗?

客户开给我司的进项发票,我司已经抵扣。后因发票错误,我司开红字发票申请单,寄给客户后,客户开红字发票给我司,然后开了正确的发票过来。请问客户开来的红字发票我司需要网上扫描认证吗?PS:我是上海浦东新区的。

红字发票是冲减不是抵扣。它的用途是不重复纳税的意义。

购买方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了增值税,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不需要填写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据此所列的增值税税额,从购买方的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购买方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连同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起作为记账凭证。

扩展资料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字发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不符合专用发票作废条件,该发票不能作废。应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不需要认证。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 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

第2个回答  2014-07-25

增值税红水发票是冲减不是抵扣。它的用途是不重复纳税的意义。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红字发票不需要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 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你收到红字发票,直接根据红字发票将相应金额做进项转出即可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4-07-25
要将进项税额转出,不用认证抵扣
购买方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了增值税,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不需要填写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据此所列的增值税税额,从购买方的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购买方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连同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起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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