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如下:
一、退耕地还林补助和年限标准
1、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2、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二、黄河流域以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00公斤、现金20元,还生态林的至少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还草的补助2年。每亩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补助种苗造林费50元。
拓展资料
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 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
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耕还林
各地标准并不完全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3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起,将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下面提供陕西省安康市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和期限的有关规定,供你参考:
享受第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兑现的,按照每亩每年300斤原粮(折合现金210元)和20元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助,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第一轮政策兑现期满后,再按照每亩每年105元现金和20元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延长补助期限,还生态林的延长补助8年,还经济林地的延长补助5年。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林业部门提供到户的检查验收结果,采取“一折(卡)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足额兑现到退耕户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