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工程如何划分?
有人说±0.000m以下结构是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0.000m以上结构划为主体结构。
我现在做的一工程基础形式较多:
一是筏板基础,基础梁顶标高-6.500m,地下室(只有一层)顶板标高为-0.200m;
二是桩基础,桩承台和承台连梁的顶面标高是-1.850m;
三是独立基础,基础顶面标高-1.500m。
按照《高层建筑箱形基基础与筏板基础》(国标)和其它规范对基础的定义,该工程的基础应该是:
1、-6.500m以下的筏板基础部分,-6.500m以上部分应划为主体结构;
2、-1.850m以下的桩基础部分,-1.850m以上部分应划为主体结构;
3、-1.500m下的独立基础部分,-1.500m以上部分应划为主体结构;
但在做资料时都把±0.000m以下部分作为地基基础分部工程。我感觉好像应该将±0.000m以下的结构都划归为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但我对规范理解得不是很透彻,没找到相应的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包括“地下防水子分部工程”和“混凝土基础子分部工程”;地下防水子分部工程中包含“防水混凝土分项工程”。那么,这个“防水混凝土分项工程”肯定包括地下室外墙的防水混凝土了;“混凝土基础子分部工程”中的模板、钢筋、混凝土等分项工程也相应的包括地下室外墙的模板、钢筋、混凝土分项工程了。那么,包括地下室的框架柱和地下室顶板么?[地下室(只有一层)顶板标高为-0.200m]
那么,我在做资料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结构应该以哪个标高来划分呢?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又包括哪些项目呢?
我没有找到相关的依据和规范,希望有高手指点并告知相关的依据或规范。
这个问题困扰了我很久,后来我从规范的个别词中理解为将±0.000m以下结构是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0.000m以上结构划为主体结构。我看这样也没什么错。
按专业性质划分:
土建、给排水、强弱电、智能、暖通、电梯等四部分。
如果建筑部分分为正零和负零或以上两部分,它就是主体部分。以下是基础。混凝土和砌体应为基础部分的子部分。地基是承载基础的地基,地基是地基与上部主体结构之间传力的组成部分,因此地下室是地基与基础的组成部分。
扩展资料:
主体结构工程是指在基础上承担和传递全部上部荷载,保持上部结构主观性和稳定性的承重结构体系,包括混凝土结构工程、砌体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等。考虑到施工安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具有高处作业多、交叉作业多、夜间施工多、设备多的特点。
分部工程是指不能独立发挥能力和效益,不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但具有工程价款结算条件的工程。局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一个单元项目可以根据其工程实体的不同部分划分为若干个子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