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的纳税计算。

实训资料。企业名称:江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国有企业
2011年12月该公司的相关业务如下:
(1)12月3日,缴纳上月的增值税48580元。
(2)12月3日,从宏达工厂购入甲材料,价款400000元,税款68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由银行支付。
(3)12月4日,从红星批发市场购入乙材料100吨,每吨3 000元,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000元,税款51000元,价税合计351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用支票支付,另由银行支付运费(现金支票)10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4)12月6日,用支票直接向天宇农场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已验收入库。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为100000元。
(5)12月8日,向达鑫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包装材料一批计500个,单价为93.6元,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为46800元,以现金支票支付全部价款。
(6)12月10日,收到中山百货公司委托代销商品的代销清单,销售A产品10台,每台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对方按价款的10%收取手续费。收到支票一张存入银行。
(7)12月11日,从无花果工厂购进税控收款机一台,作为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00元,增值税额为5100元,以转账支票支付全部价税款。
(8)12月12日,向华人有限公司销售B产品20台,每台20000元,货款400000元,税款68000元;同时随同产品一起售出包装箱20个,不含税价每个100元,价款2000元,税款340元。款项470340元已存入银行。
(9)12月14日,向小规模纳税人天阳公司售出20吨甲材料,开出58500元的普通发票,取得支票交银行办理进账手续。
(10)12月15日,将B产品2台转为本企业修建厂房专用,每台实际成本12000元,税务机关认定的计税价格每台为20000元,未开具发票。
(11)12月18日,将外购的甲材料30吨用于修建本企业产品仓库工程使用,单位成本为2000元。
(12)12月20日,将单位成本为28000元的A产品2台(税务机关认定的计税价格为每台50000元)无偿捐赠给西部贫困地区,用以支援西部开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12月21日,委托江东加工厂加工配件,材料上月已发出,本月支付加工费5000元,增值税税额85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支付往返运费1000元,装卸费200元,用支票支付。
(14)12月22日,购入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20 000元,税款20 400元,运费600元,合计141 000元,以转账支票支付全部款项。
(15)12月24日,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C产品500件,成本价200元/件(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按照成本价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 000元,收到价款存入银行,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12月25日,销售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2辆(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每辆原值5 000元,每辆售价5 100元。(只要求做有关增值税业务处理。)
(17)12月31日,机修车间对外提供加工服务,收取劳务费11 700元(含税)存入银行,开具普通发票。
(18)12月31日,从新加坡进口丙材料一批共500件,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每件200元,进口关税为1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取得关税完税凭证,并以银行存款支付货款及税款。(只要求作账务处理)
(19)12月31日,企业上月销售的B产品5台发生销售退回,价款100 000元,应退增值税17 000元(只要求作账处理)。
(20)12月31日,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乙材料10吨被盗,金额30 465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元,上月均已认证并申报抵扣),经批准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实训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江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2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011年12月该公司的相关业务如下:
  (1)12月3日,缴纳上月的增值税4858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48580
  贷:银行存款 48580
  (2)12月3日,从宏达工厂购入甲材料,价款400000元,税款68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由银行支付。

  借:材料采购-甲材料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
  贷:银行存款 468000
  (3)12月4日,从红星批发市场购入乙材料100吨,每吨3 000元,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000元,税款51000元,价税合计351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用支票支付,另由银行支付运费(现金支票)10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借:材料采购-乙材料 3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银行存款 361000
  (4)12月6日,用支票直接向天宇农场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已验收入库。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为100000元。

  农产品为免税商品,一般纳税人可以从总价款中剥离按13%分离出作为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100000*13%=13000
  借:材料采购 8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5)12月8日,向达鑫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包装材料一批计500个,单价为93.6元,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为46800元,以现金支票支付全部价款。

  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计入材料成本

  借:材料采购-包装材料 46800

  贷:银行存款 46800

  (6)12月10日,收到中山百货公司委托代销商品的代销清单,销售A产品10台,每台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对方按价款的10%收取手续费。收到支票一张存入银行。

  借:应收账款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借:营业费用 5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
  收到支票后
  借:银行存款 535000
  贷:应收账款 53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不知
  贷:委托代销商品 不知
  (在前面把库存给代销商如下)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7)12月11日,从无花果工厂购进税控收款机一台,作为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00元,增值税额为5100元,以转账支票支付全部价税款。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8)12月12日,向华人有限公司销售B产品20台,每台20000元,货款400000元,税款68000元;同时随同产品一起售出包装箱20个,不含税价每个100元,价款2000元,税款340元。款项470340元已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470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B产品 400000
  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箱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6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B产品
  其他业务成本-包装箱
  贷:库存商品-B产品
  -包装箱
  (9)12月14日,向小规模纳税人天阳公司售出20吨甲材料,开出58500元的普通发票,取得支票交银行办理进账手续。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10)12月15日,将B产品2台转为本企业修建厂房专用,每台实际成本12000元,税务机关认定的计税价格每台为20000元,未开具发票。
  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B产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40000*17%
  (11)12月18日,将外购的甲材料30吨用于修建本企业产品仓库工程使用,单位成本为2000元。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原材料
  (12)12月20日,将单位成本为28000元的A产品2台(税务机关认定的计税价格为每台50000元)无偿捐赠给西部贫困地区,用以支援西部开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5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13)12月21日,委托江东加工厂加工配件,材料上月已发出,本月支付加工费5000元,增值税税额85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支付往返运费1000元,装卸费200元,用支票支付。
  借:委托加工物资 5000+1000+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贷:银行存款
  (14)12月22日,购入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20 000元,税款20 400元,运费600元,合计141 000元,以转账支票支付全部款项。
  借:固定资产 120000+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
  贷:银行存款
  (15)12月24日,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C产品500件,成本价200元/件(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按照成本价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 000元,收到价款存入银行,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库存商品-C产品 100000
  (16)12月25日,销售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2辆(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每辆原值5 000元,每辆售价5 100元。(只要求做有关增值税业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10000
  借:银行存款/现金 10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17)12月31日,机修车间对外提供加工服务,收取劳务费11 700元(含税)存入银行,开具普通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12月31日,从新加坡进口丙材料一批共500件,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每件200元,进口关税为1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取得关税完税凭证,并以银行存款支付货款及税款。(只要求作账务处理)
  借:材料采购-丙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9)12月31日,企业上月销售的B产品5台发生销售退回,价款100 000元,应退增值税17 000元(只要求作账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12月31日,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乙材料10吨被盗,金额30 465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元,上月均已认证并申报抵扣),经批准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我:有些金额自己可以算出来,没填写。问题我都没看,应该可以解决你的问题了。)追问

这个主要是计算的,分录编出来没多大用。

追答

嗯,可以加加减减一下,不是为了让你理解后自己能独立完成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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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23

第2个回答  2020-12-26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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