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辞职理由能在一周内从私企辞职 请问您当时怎么说的?一周内就顺利离职了呢?

如题所述

一个最好的辞职理由是找借口频繁请假、工作故意出错,让上司厌恶、以尽孝为借口,让领导不得不放人、说工资太低,无法满足自己的日常消费、某人不让干了。

1、找借口频繁请假

在日常的操作过程中,很多企业的员工辞职并不是那么顺利,特别是那些招聘难的企业,辞职更是难上加难。为此员工在逼的没办法的情况下,会找各种借口频繁请假,从而逼迫企业不得不招聘新人快速顶岗,最后让请假者办理手续走人。

2、工作故意出错,让上司厌恶

这类员工往往在企业里边属于领导比较看重的人员,也有可能在日常的工作中受领导的照顾比较多,一下子不好意思直接说出口,就干脆在工作中故意出错,出错的多了,使领导产生厌恶,然后为自己的辞职做好铺垫,以此来达到辞职的目的。

3、以尽孝为借口,让领导不得不放人

这类员工辞职的借口,在日常的操作中也非常常见,往往以自己家人的身体健康需要有人照顾为借口,当然,领导也是人,领导的心也是肉长的,领导也懂得孝为大。所以,当此类员工,以此为理由申请辞工的时候,相对来说领导签批的也是比较快的。

4、说工资太低,无法满足自己的日常消费

这类员工往往仗着自己有一定的技术手段,或者说在企业内有一定的资历,为了达到两种目的采用的办法,第一种目的,以辞工来逼迫加工资。第二个目的。该员工可能找好了下家,为了快速走人,故意用这样的话语来刺激自己的上司,从而达到辞职走人的目的。

5、某人不让干了

如妈妈不让干了,爸爸不让干了,老公不让干了,老婆不让干了,等等。找最近的亲人当令箭。这种辞职理由就像顺口溜,说了可是往自己脸上抹黑呀!拿父母做理由总是有些不道德!

扩展资料:

离职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感觉个人在公司发展的空间有限;

2、薪酬待遇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15%-20%,员工将对公司产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25%,员工将极有可能选择离职)

3、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互相信用程度较差,员工与上司不容易沟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视;

4、与领导人在公司理念上产生分歧(这条大都发生在企业高层离职上);

5、企业人际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员工情绪低落、心情郁闷;

6、公司发生改制、股东或主要经营者更换等,被调整离职;

7、个人原因(如自己选择创业、离开企业所在城市、出国、考研等)选择离职;

8、公司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不清晰,在员工晋升、培训、薪酬增幅、激励、承担更多工作责任方面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员工感觉到成长机会较少而选择离职;

9、办公环境不佳,如有辐射、噪音、被动吸二手烟等;(这一项在女性离职原因中占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满或项目(工程)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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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10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跟当时怎么说的没啥关系,跟你的岗位有关系,如果你的工作岗位比较特殊,招聘起来需要一定时间的话,那么这个提前一月申请,到时离职要求就比较严格,如果是一个普通员工就容易。一般员工辞职,主要是 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当天提出,当天办完手续就可以走人了。如果是财务或者销售的估计得一个月。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你决定了要辞职,公司对你的辞职理由其实无所谓。
你考虑的是在一周时间内顺利离职,而不是一个月。一个铁了心走人的员工,在公司里多游荡三周,对公司有什么好处呢?
关键的问题是,你能否与主管(包括HR)合作好,顺利的办好交接、离职手续。其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5-12
如果不是重要岗位,相信你提出离职就算公司有规定在一个月内办理,公司也会尽快办理你的离职申请的,因为你心不在了,工作就会无动力了,公司也不会白浪费发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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