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参加活动后受伤了~组织者该承担责任吗?

09年的时候自愿参加了由公司组织的一项群体活动,活动需要大量消耗体力跟活动,我是一个从小都不运动的人,所以参加活动都很辛苦,而且我的位置还特别累。今年5月份训练完之后心口跟以往一样难受,以前也是这样,一般都是几十分钟后就没事了,但是这次是一直难受了1个多星期都没消退,期间我也请假没再参加活动。 然后去医院做了检查,但是检查结果是心电图异常。CT拍的胸骨没问题,抽血也没问题不是病毒引起的。 开了点中成药给我吃,吃了2个星期后症状有所减缓。但是只要运动心口就会开始难受。连慢慢走5层楼梯都会心跳加速很厉害。平常的走几分钟路也会有难受的感觉。 我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让单位负责吗?不过参加是自愿形式,但是退出却是强制不准退出的。我当时也提出过我很难受,但是他们不都不采纳。反过来教训我。

自愿参加活动后受伤了,组织者不应该承担责任。除非是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参与者受伤,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分析
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对于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限是有利的。但是组织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综上所述,组织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尽到组织者就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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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这个还是要分清是什么原因导致受伤的。
如果您在活动过程中由于组织者疏忽或者未能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进行说明提醒,这个是可以要求组织者承担责任的。
如果您在活动过程中是由于个人原因,如组织者已经提醒您不要发生一些危险行为,您个人违背了这个是无法向组织者要求承担责任的。
像您的这种情况,可以从医院开具相关的诊断证明书或者假条,向公司领导递交申请,如果您的身体状况是真的不允许继续参加活动,我想公司处于对您的个人安全考虑是会同意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第一,既然是公司组织的群体活动,就是公司也要负责的。第二,你说的伤情,要有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第三,医院出具给你的伤情鉴定报告中确实是因公司组织活动而产生的才能和公司索要赔偿(这条可以找你和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来鉴定)!你具备以上条件,就可以跟公司商讨,若公司还不理睬,可以诉以法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10-24
组织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4个回答  2014-06-28
除非你能够由法院认可资格的鉴定单位鉴定你的情况与之前的活动有关,否则难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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