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辞职最有说服力

我是在一家服装店工作 两位老板对我很好 可是我准备去学跳舞了 我才工作两个月就辞怎么说才能让老板放我走 很纠结啊现在 各位拜托 帮帮忙

如何体面得体的辞职,不破坏你和老板之间的关系,以至于影响你的前程,注意下面几点:

一定要先告诉老板再和同事说。
如果你很紧张,和人力资源部门的人、朋友或者家人谈谈,但不要和同事说。
问清楚你的老板准备如何宣布你的辞职。他们可能不想让其它人太早知道。
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辞职,想清楚了再提出来。
和老板口头谈过后也要提交书面申请。
你的书面辞呈应该言简意赅并且有理有节。
辞职信中要确认自己辞职的目的,什么时候和老板谈的,准备什么时候走。

辞职的三十八个理由

一、以家庭原因辞职的理由
1、父母生病了,需要回家照顾。
2、家里孩子太小,离不开。
3、家里准备盖房子。
4、家里庄稼要开始收割。
5、家里发生了邻里纠纷,要回去处理。
6、兄弟或姐妹要结婚,辞职回家。

二、以个人原因辞职理由
1、身体吃不消。
2、自己要回去结婚。
3、回去读书,再也不打工了。
4、我水土不服。
5、我非常想家。
6、自己太笨,学不好技术。
7、我不适应眼前的岗位。
8、我个人在这里没有发展。
9、我与这里人相处不来。
10、我承受不了这样的工作压力。

三、以公司原因辞职理由
1、工资太低。
2、时间太长。
3、环境太差。
4、上班太累。
5、没有休息。
6、领导对我不公。
7、车间太热。
8、管理太严。
9、分配的岗位不好。
10、领导总是批评我。
11、生活及住宿条件不好。
12、车间里的活太重。

四、以其他原因辞职的理由
1、我要换个环境。
2、我表哥叫我到他那里去。
3、有亲戚开店叫我过去帮忙。
4、我女朋友怀孕了。
5、我没有了生活费,公司又不借给我,我辞职。
6、我一到上班就头疼。
7、我这里没有老乡。
8、我老公不要我干了。
9、在这里体现不出我的人身价值。
10、我看不惯这里人的工作作风,眼不见为净,我要辞职。

十大不得不辞职的理由:

1.每天早上,打开衣橱想着今天要穿什么好———这很累;

2.每天早上,想着今天可以用什么理由不去公司———这很辛苦;

3.整天坐在椅子上,屁股会变大,腹部会臃肿———这很不美观;

4.常常要说一些自己都无法说服自己的话———这很不道德;

5.面对上司的不合理决策,又得憋着不嘲笑他———这很不健康;

6.整日吸收电脑的辐射,完全看不到绿树、呼吸不到新鲜空气———这很违反自然;

7.上需陪伴高堂,下要爱抚男(女)朋友,上班时间这么久无法陪伴他们———这很违反人性;

8.所谓的成就感到底满足了谁?我越来越无法肯定,整天想着这个问题,想到脑子快爆炸———这很恐怖;

9.每天上班这么长的时间,我惟一有的心情就是苦闷———这很不快乐;

10.放眼望去,这家公司没有一个像样的暧昧对象,不如离去另辟战场———这很实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5-08
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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