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美国商标有哪些规定?

申请美国商标有哪些规定?

就商标申请制度而言,申请美国商标与申请中国商标最大的区别在于获得美国商标的注册是基于实际使用,而非如我国基于在先申请无抵触就能取得注册。1989年11月16日美国商标法修订后商标申请人可以基于以下基础来申请美国商标:

(1)基于在美国商业中的实际使用,即Use in
commerce。

所谓commerce,指的是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合法的商业交易,例如州与州之间的商业行为或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商业行为。Use in
commerce必须是在通常商业交易过程中的意向使用,并不是为了保持权利存续的简单使用。

对于商品商标而言,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上、商品容器上或出现在关于商品的展示上,该商品必须在商业中实际销售或运输。

对于服务商标而言,服务商标必须通过商业销售或广告而实际使用或得到展示。此基础适用于在申请商标时已经就商标标识进行了商业中的实际使用。

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需提交一份宣誓声明,声明该商标已在商业中实际使用及最先使用的时间、地点,并同时提供商标使用的实样。商标使用的实样就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而又有所不同。商品商标的实样可以是体现商标的商品标签、包装、容器、商标实际使用的照片、不需要提供商品本身,但是发票、定单、提货单、传单、小册子、印有抬头的信笺或商业卡片等不能作为商品商标的实样提供;服务商标的实样可以是体现服务的标签、小册子、广告或证明与服务相关联的商业卡片及文具,抑或是对服务进行广告的照片,总之服务商标的实样上不仅要有商标,而且要能体现所涉及到的相关服务。

(2)基于在美国商业中的意向使用,即Intend to
use。

意向使用是指申请人真诚地打算在美国商业中使用待申请的商标。此基础适用于在递交商标申请时并未使用过该商标的情形。但以此基础递交申请后于获得商标注册前必须在商业中实际使用该商标。

基于此基础申请后,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发出接受通知,即Notice
of
Allowance,申请人在接到此通知后应当在该通知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商标实际使用的声明,如果申请人在此阶段仍未在商业中实际使用该商标,须提交延期使用声明,即a
Request for an Extension of Time to File a Statement of
Use,以此获得六个月的延期,同时就每个类别须交纳150美金的延期费,否则该商标申请将被撤销。

每六个月到期前,申请人可再申请六个月的延期,但自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接受通知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申请人仍未提交实际使用的声明,该商标将最终不被授予注册。因此实际上申请人在申请时未使用其商标,但最晚应自收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接受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在商业中实际使用商标,并提交实际使用声明,否则将得不到注册商标。

(3)基于在先六个月的优先权申请,即Foreign
priority(与意向使用声明结合)。

根据美国所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通常是指巴黎公约的规定,在本国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基于申请人本国申请的优先权向美国递交商标申请,美国承认本国的申请日作为美国申请日。由于本国申请时,该商标通常仍未在商业中实际使用,因此以此基础申请时,通常要与意向使用声明相结合。但以此基础申请美国商标获得注册的前提是本国商标要获得注册,如果本国商标最终在本国没有被获得注册,则在美国的申请也随之撤销。

(4)与意向使用声明相结合的基于国外已注册的申请,即Foreign
registration。

当外国申请者想通过在美国商业中的意向使用来申请美国商品或服务商标时,修改后的美国商标法规定无论是基于优先权的申请或是外国在先申请,都必须由申请者出具在美国商业中实际意向使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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